
一、贈與合同是什么?
依據本條規定,我們可以發現贈與合同有以下特征:
1.贈與合同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即從贈與人方面說,需作出自愿將其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從受贈人方面說,需表示愿意接受其財產。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贈與合同這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才成立。
2.贈與合同雖系雙方法律行為,但屬于單務合同。贈與合同的單務性表現為僅贈與人負有義務,即承擔無償將其贈與的財產給予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接受贈與財產屬于受贈人的權利,受贈人沒有相應的對待給付的義務。即使在附義務的贈與中,所附義務也不構成贈與的對價。
3.《民法典》第483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合同的成立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為原則,要物為例外,對于例外情形應有法律明文規定。而本條規定中并無關于贈與為實踐性的要求,故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其雙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則成立,不以實際交付為判斷標準。
二、哪些財產可以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使用了財產而非動產、不動產或者其他表述。
現代社會中財產的范圍日益廣泛,除移轉物的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知識產權、股權,甚至是對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財產進行贈與的也大量存在。故,只要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財產,應均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標的物。該財產范圍在《慈善法》中也能得到印證,根據《慈善法》第36條的規定,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
三、贈與可以附帶條件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故,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時附加了一定的義務。但在附義務贈與中,所附義務須具有合法性,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所附義務無效。如贈與人已經履行贈與財產權利轉移的情況下,當所附義務為贈與的主要目的時,所附義務無效,贈與合同也無效,受贈人應將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四、贈與的財產能要求返還嗎?
上文提到贈與是諾成合同,雖然使贈與人受有一定約束,但法律尊重贈與人對自己財產處分的自由。為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同時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可以保障雙方利益均衡。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贈與財產毀損滅失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提醒:公民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贈與他人時,應慎重考慮。贈與他人財產,特別是附義務贈與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對贈與財產的范圍、移轉時間、方式以及受贈與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等內容進行明確約定。如果受贈與人拒不履行約定義務,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
根據你所述的情形來看,你的贈予行為早已完成,婚姻關系也已成就,除非有證據證明贈予彩禮導致你生活困難,否則不可要求返還彩禮。另外, 合同法對贈與合同還規定了一些可撤銷的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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