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0日上午9點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綿陽監獄對張志軍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再審開庭,四川省高院重新組成了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被害人楊某芬的侄女楊女士告訴記者,“希望嚴懲兇手,這是我們的訴求”。楊某芬的哥哥楊先生表示,如果此次再審結果依舊是死緩,將繼續上訴。
四川高院再審張志軍故意殺人案
上游新聞此前刊發的《女婿一家三口被老丈人滅門,四川高院二審改判死緩,家屬要討回公道》報道顯示,四川省高院生效裁判證實,2019年1月10日,張志軍與女婿一家三口因家庭糾紛發生沖突,持刀將女婿鄒某、女婿父親鄒某海、女婿母親楊某芬三人殺死。同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志軍“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數刀,造成三人死亡的嚴重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志軍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張志軍上訴后,2020年10月28日,四川省高院對于這起“岳父殺害女婿全家”案二審宣判,認定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于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二審判決張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害人親屬對這一結果表示不能理解,要為被害人一家“討回公道”。案件相關情況在社交媒體引發關注。
2021年4月30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情況通報稱,法院決定對張志軍故意殺人案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嚴格依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公正審理。
8月20日上午9點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四川省綿陽監獄對張志軍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公開庭審,被害人楊某芬的哥哥、鄒某海的姐姐及兩個弟弟四位直系親屬參與了此次再審庭審,庭審預計將進行一天。
庭審焦點: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
四川省高院二審認為,張志軍故意殺人案件發生在特定親屬之間,“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搶奪孫女,張志軍勸阻無效情況下為維護自身及親人的利益和安全而實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的直接責任,致其犯罪行為的可譴責性降低,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被害人楊某芬的侄女楊女士表示,從未聽姑姑提過表弟鄒某婚姻存在問題,案發之前,鄒家家屬對于鄒某一家與張志軍一家相處是否出現過矛盾并不清楚。關于他們的家庭糾紛,均為案發后從被害人手機資料以及被害人的同事、鄰居處得知。
8月20日,楊女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他們的訴訟代理人認為,今天庭審的焦點為被害人是否存在過錯,訴訟代理人將從張志軍女兒張瑜出具的諒解書是否應該采信、張志軍是否有預謀有計劃殺人、張志軍自首是否成立、其自首是否足以從輕處罰等四個方面展開辯護。
2020年2月3日,張志軍的女兒、被害人鄒某的妻子、被害人鄒某海、楊某芬二人的兒媳婦張瑜出具了一份諒解書,稱逝者已矣、存者偷生,鑒于張志軍生前對自己年幼的孩子悉心照顧,“慎重決定后我選擇原諒張志軍”。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鄒某與張瑜二人的孩子、案發時年僅1歲半的鄒某桐作為諒解人出現在該諒解書中。
二審判決中,四川省高院經審查認定,“張志軍確有自首、自愿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情從輕情節”,采信了張瑜出具的諒解書。
楊女士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張志軍被逮捕后,張瑜本人和律師曾聯系鄒某大姑、鄒某二舅等人,希望鄒家家屬能夠出具諒解書,“我們無法原諒、不能原諒、也永遠不會原諒,更不會為其出具任何形式的諒解書”。對于張瑜出具的諒解書,楊女士認為,“那就是女兒救父親”。
楊女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希望嚴懲兇手,這是我們的訴求”。楊某芬的哥哥楊先生表示,如果此次再審結果依舊是張志軍被判處死緩,將繼續上訴,“寧可傾家蕩產,我都要干”。
截至發稿,記者曾多次聯系張瑜及其家屬,但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所謂再審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的過程,其目的是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進行糾正。但是否改判不能按概率計算,而是根據新證據的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否確有錯誤等法定條件,經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五十六條 重新審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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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流程 上訴流程1發起上訴。被上訴人應當自收到送達書面上訴狀起兩日內向法院送達訴狀副本。上訴人對送達時間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送達書面上訴狀副本之日起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再審期間人民法院將作出上訴裁定或者終結本次上訴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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