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確實沒有賠償之說。
違法發放貸款,是領導指定的,這必須能夠舉證。
其次,即使是領導指定的,并不能完全免責,法律規定,明顯違法的命令不能執行。
如果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的構成,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達到標準,則必須受到行政處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
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于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
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后檢查上,貸款發放后,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
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
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后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
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
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后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
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
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準,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屬于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
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
對于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
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并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于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后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
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刑事案例的具體認定非常復雜,網上很難完全說清楚,請個律師吧。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發放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金融業務,它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
為了規范貸款行為,提高貸款質量,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貸資金周轉,我國制定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對有關貸款問題作出了規定。
如要求作為貸款人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發放貸款;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并對擔保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等等。
如果貸款人在辦理發放貸款業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資信情況,隨意評估有失水準,或未經批準擅自發放貸款等,其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同時還會造成國家貸款的損失,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本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
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要有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與基礎。
如果沒有向關系人以外的人貸款的行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職守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濫用職權如報銷非法的開支等行為,辦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處罰。
所謂關系人,對于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這需要有關法規明確加以規定。
就商業銀行而言,它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列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罪貸款行為的對象,則是指上述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如果是給關系人提供信用貸款或優于其他同類貸款條件的擔保貸款,則應不構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應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處理。
2、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致、全面、深人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準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于人情關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準發放貸款;等等。
3、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必須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行為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
如果沒有發生實際損失,或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有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亦不可能構成本罪。
對于重大損失,其起點的數額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還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及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至于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仍屬于過失犯罪。
一、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案: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我覺得可以,法律上不講結果,講的是過程,犯罪未遂不就是簡單的道理嘛
刑法中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規定是什么?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第2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沒有造成損失,不構成犯罪。
但不排除會被處以其他非刑罰處罰方法。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發放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金融業務,它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
為了規范貸款行為,提高貸款質量,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加速信貸資金周轉,我國制定頒布了《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信貸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對有關貸款問題作出了規定。
如要求作為貸款人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發放貸款;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一般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并對擔保的可靠性進行嚴格的審查,等等。
如果貸款人在辦理發放貸款業務過程中,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如不認真調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或資信情況,隨意評估有失水準,或未經批準擅自發放貸款等,其行為不僅破壞了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同時還會造成國家貸款的損失,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
本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
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1、要有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客觀方面的前提與基礎。
如果沒有向關系人以外的人貸款的行為,即使具有其他玩忽職守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濫用職權如報銷非法的開支等行為,辦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處罰。
所謂關系人,對于不同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外延會有所不同,這需要有關法規明確加以規定。
就商業銀行而言,它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列所述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本罪貸款行為的對象,則是指上述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如果是給關系人提供信用貸款或優于其他同類貸款條件的擔保貸款,則應不構成本罪,依法需要治罪的,應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處理。
2、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謂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
如依法應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有關貸款的條件進行審查而不審查;依法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安全性、合法性、盈利性進行調查、評估卻不調查、評估;依法應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而不簽訂合同;對借款人是否符合條件雖然進行了審查,但在審查中是否馬馬虎虎、應付從事,不作認真、細致、全面、深人的審查就作出合格的決定;明知申請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為了向其發放貸款,而向有關批準貸款的領導謊報情節或隱瞞真相;明知借款人不符合條件,但由于人情關系或接受了借款人賄賂及某種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擅自向其發放貸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定,擅自提高貸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條件發放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利用手中職權指使或親自就一些重要條款如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不予以明確;超越自己的職權,擅自批準發放貸款;等等。
3、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必須造成了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這是本罪行為在量的方面一個重要的限制。
如果沒有發生實際損失,或雖有損失但不是重大損失,即使有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亦不可能構成本罪。
對于重大損失,其起點的數額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這還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此類案件的司法實踐經驗及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于其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可能造成的重大損失是出于過失,這種過失一般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至于行為人實施的發放貸款行為本身,則是出于故意,尤其濫用職權,更是故意而為,但本罪屬于結果犯,行為人對行為的故意并不影響其對結果的過失,因而本罪仍屬于過失犯罪。
一、十四種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形式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結合各級法院公開的裁判文書,總結出銀行從業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要表現形式如下:(一)采取化整為零的手段,違反大額貸款應當抵押擔保和大額貸款審批權限的規定,將大額貸款分解成多個小額信譽貸款,由大額貸款客戶收集小額信譽貸款客戶信息,編造小額信譽貸款申請書、貸款調查報告,虛擬貸款資料,發放貸款。注:以農村信用社最為常見,因此,信用社信貸人員應當高度重視。(二)未依法對借款人身份條件進行嚴格審查,明知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發放冒名貸款。(三)......
逾期協商機構違法嗎?還是說還款機構不管?違法嗎?違法嗎?違法嗎?分析如下:有2003年7月份網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有通過網絡發放貸款 。 網貸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不得為無資質的違規機構或個人提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 網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借款人為個人,借款數額在5 000元以下的都有,不得發放網絡小額貸款。 那么,什么樣的不能網貸機構才是真正的面上網絡小額貸款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三 十三條規定:只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基本具有合法資質的算是網絡......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一)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發放貸款是我國商業銀行和其他一些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金融業務,它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資金保障。 為了規范貸款行為,提高貸款質量,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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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中國對于貸款并沒有什么違法一說,只是對利率進行明確過說明。 一般,除了和銀行進行貸款行為以外都可以認為是民間借貸行為。 國家目前只是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做過說明。年化低于24%的利息,國家是認可的,高于36%的利息是不支持的。 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