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1.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兩個要件。2.以保證金形式設立金錢質押權后,質權人放棄部分質押財產的行并不能改變其對剩余款項的實際控制,亦未改變剩余款項的性質和用途,即剩余款項仍符合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的條件,可以排除法院強制執行。故不能認為因保證金賬戶轉出的大部分款項用途改變,影響了該賬戶內款項的特定化。
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僅提供了少量西安一得公司就《個人借款合同》簽訂的《保證金質押合同》,對于絕大部分《個人借款合同》未能依據《合作協議書》簽訂相應的保證金質押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一審法院(2016)陜01執異340號執行裁定不服提起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的規定,本案審理的焦點問題為,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西安一得公司開立在秦農銀行天臺路支行賬號2701×××71的賬戶內103萬元資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以及對該資金是否享有質權。本案中,從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與西安一得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所簽《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的內容看,能夠體現雙方對借款擔保達成一致意見。協議簽訂當日,西安一得公司在秦農銀行天臺路支行開立戶名西安一得公司、賬號2701×××71的保證金賬戶。此后,西安一得公司陸續向該賬戶繳納保證金11384220.79元。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的規定,可以認定上述賬戶內的資金已經具備特定化的性質,且由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管理和控制。雖然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僅提供了少量西安一得公司就《個人借款合同》簽訂的《保證金質押合同》,對于絕大部分《個人借款合同》未能依據《合作協議書》簽訂相應的保證金質押合同,但由于《合作協議書》明確約定了質押擔保事宜,而另行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系對《合作協議書》單筆業務的細化,另外,根據西安一得公司繳納保證金的時間、金額及案涉賬戶資金能夠對應相應借款等事實,同時根據一審法院對案涉賬戶資金去向的審查,即該賬戶資金變動除用于擔保有關業務外,未發現其他用途,故可以認定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主張的其對案涉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的理由成立。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涉案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在保證金所擔保的債權未清償前,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戶名西安一得公司、賬號2701×××71賬戶內的資金享有質權的情況下,不得執行該賬戶內的資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一審法院作出(2017)陜01民初122號民事判決,判決:一、確認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西安一得公司在秦農銀行天臺路支行開立的賬號2701×××71賬戶內的103萬元資金享有質權;二、不得執行賬號2701×××71賬戶內的103萬元。案件受理費14070元,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已預交,由灃祥公司負擔。灃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法院(2017)陜01民初1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駁回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秦農銀行灃東支行承擔。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2016年6-9月經西安一得公司多次申請,并經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天臺路支行批準(部分經六村堡支行批準)同意,共退還案涉保證金賬戶內1000余萬元用于歸還西安一得公司在秦農銀行下屬的灃東支行、六村堡支行、蓮湖支行、浐灞支行、碑林支行、未央支行、高新支行所擔保或所借款項的欠息。本案所涉《合作協議書》項下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的56筆借款尚未獲得清償。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西安一得公司開立在秦農銀行天臺路支行671賬戶內103萬元資金是否享有質權并足以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一、西安一得公司與秦農銀行灃東支行是否存在質押合同關系。雖然雙方之間未完全按《合作協議書》約定就所涉每筆借款都簽訂明確的《保證金質押合同》,但《合作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開立671賬戶目的是為了保證西安一得公司能夠履行擔保責任,且明確約定西安一得公司所擔保的主債權的范圍、保證期間等,也約定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可直接從西安一得公司開立的質押保證金賬戶中扣收質押保證金,足以表明雙方達成了以671號賬戶內資金設立保證金質押的書面合意。二、671賬戶內資金是否特定化和債權人是否實際占有控制賬戶資金的問題。(一)該賬戶是西安一得公司基于與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約定而在秦農銀行天臺路支行開立的用于保證金質押的保證金賬戶;(二)從賬戶資金的出入情況分析,就資金來源看,均是西安一得公司根據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發放貸款的額度按照約定比例繳存的保證金,其中有爭議的2016年8月31日匯入的23479.33元也備注用途是保證金;2016年9月29日轉入的2866363.03元雖不是基于本案所涉《合作協議書》項下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直接發放貸款情形下西安一得公司繳存的保證金,但是,該筆保證金原本是西安一得公司基于其與原未央區信用社簽訂的《保證金質押合同》,根據該社發放的6筆個人借款金額按比例繳存至雙方約定的保證金專戶的保證金,由于原西安市城六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成秦農銀行后,原未央區信用社將該6筆貸款劃轉至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由其承繼,同時將該筆保證金退還西安一得公司,再由西安一得公司以保證金名義交付至案涉賬戶,故案涉賬戶入賬資金均屬于保證金。就資金支出看,保證金質押的賬戶資金特定化要求資金用途特定,即必須用于所擔保債權的償還或者在擔保債權獲得清償后退還出質人。本案中,671賬戶資金轉出并非是所擔保債權被清償后的退還,而是在所擔保債權尚未獲得清償情況下,西安一得公司以償還其所擔保的包括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被擔保債權在內的秦農銀行所屬諸多支行的債權項下所欠利息為由申請退還,且經秦農銀行天臺路支行、六村堡支行等二級支行及一級支行灃東支行同意后才得以退還;現有證據證實已經退還的1000余萬元保證金僅有部分用于償還了《合作協議書》項下西安一得公司所擔保的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的逾期債權,大部分用于償還西安一得公司自己在秦農銀行其他支行的借款利息或其所擔保的秦農銀行下屬其他支行的債權,實際突破了案涉671賬戶資金的保證金特定用途,影響了該資金的特定化,導致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在671賬戶資金上并未合法設立有效的金錢質押權,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因此,灃祥公司主張案涉保證金賬戶的資金支出途徑不符合賬戶資金質押特定化要求,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不享有質權,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為的理由合理合法,依法應予以支持。至于灃祥公司上訴主張保證金形式的金錢質押應該與所擔保債權一一對應、不同債權對應的數筆保證金轉入轉出均應特定對應的理由是誤將“特定化”等同于“固定化”,故該部分上訴理由不成立。另外,灃祥公司主張一審遺漏當事人理由與事實不符,秦農銀行灃東支行提出異議的執行裁定中所列明的被執行人并無金志霞,一審未將其列為本案當事人正確。綜上,灃祥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足以證實一審判決對于保證金質押權合法成立的條件認定不準確,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依法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二審法院判決:一、撤銷一審法院(2017)陜01民初12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4070元(秦農銀行灃東支行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14070元(灃祥公司預交),均由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負擔。本院再審時,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當事人亦無異議,對一、二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系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西安一得公司在秦農銀行天臺路支行開立的案涉671賬戶內的款項是否享有質權,對案涉賬戶內的款項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本院認為,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671賬戶內的款項享有質權,該權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理由如下:一、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與西安一得公司采取書面形式達成了設立質權的合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四)擔保的范圍;(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根據查明的事實,西安一得公司已與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簽訂了包括擔保主債權的范圍、保證金賬戶戶名、賬號及開戶行、保證金繳納比例、擔保期間等金錢質押擔保內容的《合作協議書》,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設立質權的要求。據此,可以認定,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與西安一得公司已簽訂了書面的質權合同,雙方達成了設立質權的合意。二、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與西安一得公司就671賬戶內的款項設立了質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金錢質押作為特殊的動產質押,應當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兩個要件。(一)案涉671賬戶內的款項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案涉671賬戶是西安一得公司為其加盟商戶在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借款提供擔保而專門開立的保證金賬戶,轉入該賬戶內的款項均是西安一得公司根據貸款發放額度,按照約定的比例向該賬戶繳存的,該賬戶內的款項既能與西安一得公司的其他財產相區分,又獨立于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自己的財產,故該賬戶內的款項符合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的要求。(二)案涉671賬戶內的款項已移交債權人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占有。結合秦農銀行灃東支行與西安一得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中關于債務人未償還貸款本息時,秦農銀行灃東支行有權直接扣收西安一得公司質押保證金的約定,以及西安一得公司經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及其相關下屬支行層級批準后才得退還部分保證金的事實,可以認定,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作為債權人實際控制和管理案涉671賬戶,符合出質金錢移交債權人占有的要求。三、關于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向西安一得公司退還部分保證金是否影響案涉671賬戶內款項質權的設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本案中,經西安一得公司申請,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及其相關下屬支行層級批準后退還部分保證金是在671賬戶內保證金已設立質權的前提下,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作為質權人放棄部分質押財產的行為。該行為并未改變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案涉671賬戶內款項的實際控制,亦未改變671賬戶內剩余款項的性質和用途,案涉671賬戶內的款項仍符合以保證金形式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的條件。故,二審法院認定671賬戶轉出的大部分款項用途改變,影響了該賬戶內款項的特定化,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671賬戶內款項未合法設立有效的金錢質押權,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適用法律錯誤。四、關于灃祥公司提出異議的2866363.03元和23479.33元兩筆款項如何認定的問題。2016年9月29日轉入671賬戶的2866363.03元原本是西安一得公司基于其與原未央區信用社簽訂的《保證金質押合同》,根據該社發放的6筆個人借款金額按比例繳存的保證金,原未央區信用社對該筆款項享有質權。后因原西安市城六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改制為秦農銀行,秦農銀行總行將該6筆貸款劃轉至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由其承繼,同時原未央區信用社將該筆保證金退還西安一得公司,再由西安一得公司以保證金名義交付至案涉671賬戶,故該筆款項仍屬保證金,權利人變更為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灃祥公司認為,原未央區信用社與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之間的案涉6筆貸款的劃轉是一種債權轉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但秦農銀行灃東支行是否對債務人及擔保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無從得知,故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不能直接行使上述6筆借款合同及保證金質押合同項下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院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轉讓是否通知債務人,涉及轉讓債權對債務人是否產生約束力的問題。而本案是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作為671賬戶內款項的質權人,為阻卻執行法院對671賬戶內款項的強制執行而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債權轉讓是否通知債務人及擔保人與本案無關。2016年8月31日轉入671賬戶的23479.33元,該筆金錢轉入時備注為保證金,秦農銀行灃東支行提交的情況說明、進賬單等證據可以證明該筆款項是西安一得公司申請退還的保證金償還相關貸款利息后的結余,后又被轉回671賬戶繼續為案涉借款提供擔保,故該筆款項仍為保證金。綜上所述,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671賬戶內的款項享有質權。在案涉保證金擔保的主債權未獲清償的情況下,秦農銀行灃東支行作為質權人對671賬戶內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灃祥公司與**鴻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標的為普通債權,秦農銀行灃東支行對671賬戶內款項所享有的質權足以排除該案的強制執行。故,秦農銀行灃東支行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陜民終187號民事判決;二、維持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1民初122號民事判決,即確認陜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灃東支行對西安一得貿易有限公司在陜西秦農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臺路支行開立的賬號2701×××71賬戶內的103萬元享有質權;不得執行賬號2701×××71賬戶內的103萬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40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4070元,均由西安灃祥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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