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簡介
案例1,客戶王某某去世,其兒王某與其母親兩人持客戶死亡證明、存折與存單原件、各自身份證、結婚證以及戶口本原件前往銀行支取款項。從戶口本原件看,只有兩個繼承權人,由于不知道密碼,故王某想以繼承權人的身份支取該筆款項,但銀行以要求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為由拒絕支付。
案例2,賈某某父親去世,在銀行留了一筆存款,現在賈某某準備去銀行提取,攜帶了本人的身份證和家庭的戶口本,以及父親的死亡證明。為了保險起見,賈某某讓村委會主任在父親的遺囑上蓋章并注明“此為賈某遺囑,賈某某為賈某兒子,請給予取款”。銀行以手續不齊為由拒絕辦理。
案例3,客戶林某某去世,其妻子張某某知曉林某某賬戶密碼來銀行提取存款,因為沒有林某某身份證,銀行柜面人員又知曉林某某已經去世,所以拒絕張某某提取賬戶中的資金。
案例4,公證機構工作人員到銀行查詢被繼承人存款情況,銀行予以拒絕。
二案例分析
上述是銀行在辦理繼承取款過程中會經常碰到的四種情形,從案例看,由于相關手續不齊全,銀行均予以拒絕辦理,銀行的做法是正確的,筆者逐一分析如下:
案例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證明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故在實務中,銀行原則上應當憑借繼承權公證書辦理,在發生爭議后,可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由于繼承權人之前可能記載在同一本戶口本上,之后或因婚嫁、就業等原因遷出原戶籍地,故戶口本上所記載的繼承權人并不必然是全體繼承權人。所以案例中銀行以要求出具繼承權公證書為由拒絕支付是正確的。
案例2,實務中,有可能出現繼承權人出具了死者生前立下的遺囑,甚至還有證實遺囑簽字真實性的公證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惫蕦τ谟泄C的遺囑,只能體現其證實性,但無法反映出是否為最后一份遺囑。另外遺囑不是銀行審查的對象,即使遺囑完全符合要求也無法憑此取款。
案例3,根據《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換言之,在取款人有密碼,能提供身份證明且銀行不知情時,臨柜人員可按正常的取款或代理取款程序辦理。案例中,銀行柜員知曉林某某已經去世,那么代理關系就不存在了,需要走繼承關系以公證的方式取款,所以應拒絕辦理存款支取業務。
案例4,根據《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需核實被繼承人銀行存款情況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關于沒收儲蓄存款繳庫和公證處查詢存款問題幾點補充規定》,“公證處在辦理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需要向銀行核實有關儲蓄存款情況時,須提供存款儲蓄所名稱、戶名、賬號、日期、金額等線索,銀行應協助辦理”。由此可知,公證處并無直接在銀行查詢存款的權力,只有核實權?!安樵儭迸c“核實”兩者是有差異的,“查詢”是存款信息的從無到有,“核實”是在現有信息的基礎上,為了確信所做出的查實核驗等工作。所以銀行拒絕公證機構工作人員查詢被繼承人存款的做法是正確的。
三銀行應注意的問題
繼承支取存款在銀行屬于特殊業務,涉及繼承法及監管部門的一些規定,政策性強,銀行柜員如缺乏這方面知識,很難向繼承權人作出解釋,以致引起操作風險,直至發生被訴的法律風險,筆者認為下列問題需引起銀行重視。
?。ㄒ唬┕駟T應熟知相關規定。目前針對繼承權人取款的主要有《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如有內部制度的也應一并熟知。從謹慎角度出發,對于辦理大額繼承取款業務的,則需要有權機關出具的書面材料,目前主要是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和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對于繼承權人需查詢被繼承人存款情況的,則要求其出具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對于金額小,風險低的繼承支取,銀行可根據個案情況,要求繼承權人提供存款資料以及可能提供的證明繼承權的法律文件,如戶口本加上當地村委會(或社區)出具的繼承權人的相關證明文件等,一并附加含風險兜底的承諾書等材料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后辦理。
?。ǘ┘訌妼C書真實性的審查。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公證書編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公證證詞;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出具日期。其中編號具有唯一性,任何一份公證文書都具有編號,對于無編號的公證書,銀行臨柜人員至少應該持懷疑態度;公證證詞是公證書的主體與靈魂所在,臨柜人員務必從形式上認真審查,要審查證詞是否注明了全體繼承人,每個繼承權人應當分到多少份額,是否存在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情形。對于有疑問的,可通過電話與公證機構核實疑問情況,以判斷公證書的真實性。
根據《關于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第一條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信息。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存款查詢函》后,應當及時為繼承人辦理查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詢情況通知書》等相關規定,銀行對持有《存款查詢函》的繼承權人的查詢事宜應予以積極配合。
?。ㄈ┲斏鬓k理代理取款業務。如果臨柜人員不知曉存款人去世的消息,且提取人知曉密碼,符合代理的規定,則可以辦理取款手續。假如存款人為社會知名人士,新聞已報道其死亡消息,但取款人取款時未申明,銀行是否具有依職權主動審查死亡事實的職責,是否可以拒絕取款人的取款要求,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從保護繼承權人合法權利和銀行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銀行自身應當對此類現象提出更高的要求,從嚴和謹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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