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區分冒名登記和借名登記的關鍵在于他人對被登記為公司股東是否知情并同意,當事人主張系被冒名、不具有股東資格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公司設立的背景情況、實際出資情況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認定。
案情簡介一、2008年4月21日,大有公司設立,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股東胡燕明出資600萬元,張龍出資400萬元。
二、自大有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日起,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大有公司章程及大有公司第一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上均有“張龍”簽名字樣。但經鑒定,有關文件上簽名字跡“張龍”均不是張龍本人所寫。
三、另案生效判決已確認,大有公司系許立山的債務人,許立山已申請強制執行。在該執行案件中,江陰市法院認為大有公司設立后,股東對出資款進行了抽逃,遂裁定追加張龍為共同被執行人,在其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張龍對該裁定不服,提出異議。后江陰市法院駁張龍的異議,張龍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其不具有大有公司的股東資格。
四、在該案件中,張龍主張其系大有公司的冒名股東,但對大有公司如何冒用其名義進行工商登記其不清楚。一審泰州中院未予采信其主張,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五、二審庭審中,張龍提交了其和胡成興(胡燕明之父)的談話錄音光盤及文字整理資料,以證明胡成興在談話中認可系其套用張龍的名義設立大有公司,當時使用的身份證非張龍自愿交給其,且胡成興承諾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其承擔,與張龍無關,進而證明張龍并無成為大有公司股東的合意,系胡成興冒用張龍的名義設立大有公司,張龍并不知情。
六、二審法院與胡成興談話并制作筆錄,胡成興陳述:大有公司是其投資的,當時談好由張龍、李偉、張福洪和其一起投資大有公司,但在其租了廠房并先付了30萬元定金后,要其他幾人投資時,他們都不接電話;后來其就通過律師申請1000萬元注冊了大有公司,并將胡燕明和張龍寫上去了。其之所以把張龍寫成股東,是因為在租廠房之前,張龍就幫其聯系了好幾個可以發生加工業務的客戶;張龍的身份證在沒登記前就給其了,具體是原件還是復印件記不清了;張龍在大有公司成立后沒有參與過公司經營;其也沒有把將張龍登記為股東的事告訴張龍。
七、二審法院另與陸友進談話并制作筆錄,陸友進陳述:其當時在鎮政府下設的企業管理辦公室工作,受領導委派幫助辦理大有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對于大有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的股東資格證明及大有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中身份證復印件上標注的與原件一致的字樣,系其所寫,其應該是核實過身份證后寫的。
八、江蘇高院認定張龍系被冒名登記為大有公司的股東,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張龍不具有大有公司的股東資格。
裁判要點
江蘇高院最終采納張龍系被冒名登記為大有公司的股東的原因是: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龍知情并同意胡成興將其登記為大有公司的股東。一則從大有公司的另一登記股東胡燕明的父親胡成興的陳述可見,胡成興系大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擅自將張龍登記為大有公司股東,且事后未告知張龍;二則胡成興雖稱其和張龍等人曾有意共同投資大有公司,但并無證據證實,且胡成興亦陳述在辦理工商登記前其他幾人已經不接電話,即不愿再投資設立大有公司;三則胡成興雖認可其持有張龍的身份證,但不能確定是原件,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龍知道或應當知道為辦理大有公司設立手續而將身份證交給其;四則辦理大有公司設立事宜的陸友進也不能確定其是接受張龍本人的委托,亦不能確定其核實過張龍的身份證原件。據此,本案不能因為胡成興和張龍相識且持有張龍的身份證件,即認定張龍知情并同意胡成興借用其名義將其登記為大有公司股東。江蘇高院基于上述分析以及結合張龍未實際出資也未參與大有公司經營管理的事實,認定張龍系被冒名登記為大有公司的股東。
實務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身份證作為個人最重要的身份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要輕易借給他人使用,以免個人身份證被冒用,甚至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在日常業務往來中需要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的,也需要在復印件上注明用途。
二、實踐中認定當事人對冒名行為毫不知情難度很大。張龍在一審中就提出了冒名股東的抗辯,但是法院以證據不足,未予以支持。二審法院綜合了錢忠平的個人經濟情況等才支持了其上訴理由。本書作者梳理相關案例時也發現,以冒名股東進行抗辯的很多案件都因證據證明力不足,難以認定當事人對被登記為冒名股東的行為毫不知情。參考相關案例,在認定股東是否被冒名,應當綜合考慮其是否有成為股東的動機、能力,是否實際出資、運營公司、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分紅等因素進行證明。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八條 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判決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東南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本院二審調查的情況、張龍提供的談話錄音可以相互印證,即證實系胡成興使用張龍的身份證將張龍登記為大有公司的股東,張龍名下的400萬元出資并非張龍實際投入,張龍也未參與大有公司的經營管理,故本案關鍵問題是本案是否存在張龍被借名登記為大有公司股東的可能。冒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人自己行使股權,但虛構法律主體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并將該主體或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行為。借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成為公司股東,但由實際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被借名的他人并不行使股東權利。區分冒名登記和借名登記的關鍵在于他人是否知情并同意。而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龍知情并同意胡成興將其登記為大有公司的股東。
一則從大有公司的另一登記股東胡燕明的父親胡成興的陳述可見,胡成興系大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擅自將張龍登記為大有公司股東,且事后未告知張龍;二則胡成興雖稱其和張龍等人曾有意共同投資大有公司,但并無證據證實,且胡成興亦陳述在辦理工商登記前其他幾人已經不接電話,即不愿再投資設立大有公司;三則胡成興雖認可其持有張龍的身份證,但不能確定是原件,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龍知道或應當知道為辦理大有公司設立手續而將身份證交給其;四則辦理大有公司設立事宜的陸友進也不能確定其是接受張龍本人的委托,亦不能確定其核實過張龍的身份證原件。
據此,本案不能因為胡成興和張龍相識且持有張龍的身份證件,即認定張龍知情并同意胡成興借用其名義將其登記為大有公司股東。本院基于上述分析以及結合張龍未實際出資也未參與大有公司經營管理的事實,認定張龍系被冒名登記為大有公司的股東。
案件來源
張龍與江蘇大有重工機械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終2208號]
延伸閱讀
江蘇高院審理的另一起當事人主張自己系冒名股東,并成功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錢忠平與江陰市華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蘇民終837號]認為,“冒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人自己行使股權,但虛構法律主體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并將該主體或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從未作出過持有股權的意思表示、實際不出資、不參與公司管理,而不應被視為法律上的股東。判斷冒名還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對其名稱被冒用是否知情。
本案中,雖然工商登記將錢忠平記載為華源公司的股東,但從查明的事實分析,本院認定該登記為華源公司冒名操作具有高度的可能性,錢忠平不應被認定為華源公司股東。理由在于:
一、一審法院已經查明,經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鑒定,華源公司工商登記材料中相關華源公司股東會決議、章程等材料中有“錢忠平”簽名字跡(共28處)的,均非錢忠平本人所簽。如果錢忠平確為公司股東或自愿被借名,由其本人簽名不存在障礙,即使因客觀原因由他人代簽,也不應自2008年起至2014年的相關工商登記材料中的28處簽名均由他人代簽。
二、以股東“錢忠平”名義的兩次增資行為分別為發生于2005年9月8日的900萬元、2006年5月25日的1400萬元,該兩筆巨額出資款分別來自于江陰市南閘斌斌日雜用品店以及江陰市寶陽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而該日雜店、寶陽公司與錢忠平并無關聯關系。
三、從錢忠平經濟狀況看,其只是飛輪公司一名普通員工,工資收入不高,家庭較為困難,不足以承擔如此大的投資。
四、錢忠平作為長期在公司工作的人員,應當知道作為股東在利益上的得失,而多年來其從未在華源公司參與管理,也未享受華源公司的分紅,這與認定其為華源公司股東缺乏邏輯聯系。
五、錢忠平與華源公司的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并無過深交情,僅作為業務單位飛輪公司員工負責聯系質量、安排生產事宜,其缺乏為華源公司借名登記而使華源公司完成招商引資任務或享有優惠政策的利益上的驅動。
六、華源公司系張根華實際控制,從公司股權變更情況來看,其他股東已發生了多次變更,而唯獨“錢忠平”自2005年成為股東后一直保留股東身份,而公司從未為股東“錢忠平”分過紅,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印證張根華所述利用外地人“錢忠平”身份,將其登記為股東可完成當地招商引資任務并享受優惠政策的目的。
七、雖然工商登記資料中有錢忠平新舊版身份證復印件,且有“與原件核對無誤”、“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但僅憑此點很難認定錢忠平借名出資的事實成立,一是工商部門在辦理“錢忠平”入股手續時是否嚴格核對身份證原件并不確實,二是錢忠平與華源公司聯系業務時,聯系函上有錢忠平的身份證復印件,故不排除被華源公司所利用的可能。且因“錢忠平”出資距本案訴訟近十年,錢忠平又認為其并未對華源公司有出資入股的意思表示,故其在一審中對身份證被使用的兩種可能性分析并非明顯不合情理。
綜上所述,由于沒有證據證明錢忠平有出資、分紅、管理公司的事實,且認定錢忠平借名出資也缺乏客觀性、合理性基礎,故本院認定錢忠平系被冒名登記為華源公司股東,錢忠平要求確認其并非華源公司股東的上訴理由成立。”
來源: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
作者丨李舒 唐青林 李斌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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