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情侶因彩禮對簿公堂
程某(男)與林某(女)2017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二人便開始同居生活。2017年5月2日,程某與林某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訂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程某給付林某禮金19800元,并為林某購買了老鳳祥牌黃金手鐲、鉆石項鏈、鉆戒,俗稱“三金”。
后因雙方在準備辦理結婚過程中發生矛盾,林某要求解除婚約。程某要求林某返還訂婚時所給付的19800元禮金以及“三金”。林某認為雙方已經訂婚且同居生活,禮金已經用于共同生活,拒絕返還。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程某無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獲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在法律上未設婚約制度,就其性質而言,婚約只有道德約束力,沒有法律效力。訂婚也并不是結婚的法定必經程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約期間一方按照風俗習慣給付另一方的彩禮,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以前,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林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程某彩禮現金及金器首飾折價人民幣27800元。
未婚生子后分手,彩禮還需要返還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雖然已經生子,但是也仍然未辦理結婚登記,按法律規定彩禮仍然需要返還。
父母對子女無論是婚生子還是非婚生子都承擔同樣的撫養義務。若孩子隨女方一起生活,女方可以依據《婚姻法》的規定要求男方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所以,如果女方不想退還禮金,可與男方協商,或直接要求將禮金抵孩子的撫養費。
來源: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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