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物權法:承包經營權是財產權,而不是債權
《物權法》賦予了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是農民的合法財產。法律所規定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說因使用承包地進行勞作而產出或即將產出的收益。
2、只有農戶消亡,才會有繼承問題,家庭成員變化不涉及繼承
《憲法》規定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村土地繼承糾紛不再求人:一文說明白農村土地繼承所以問題
《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農戶與所在村集體依法設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歸農民家庭合法經營,農戶是承包地的承包方。
怎么理解呢?承包地的用益物權歸屬于承包方,也就是農戶,而非單個農戶家庭成員中的個人。
所以,不管農戶家庭內部成員個數如何變化,都不會出現繼承問題。
只有承包方消亡,即農戶家庭所有成員死亡,家庭戶口注銷才涉及到繼承問題。
其中,農戶家庭全家遷入社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視為農戶消亡。
3、《農業法》、《土地管理法》沒提繼承的事兒,只能靠《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農業法》取消了對農戶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的規定,但明確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適用《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也并未對承包地繼承的問題做相關規定。
農村土地繼承糾紛不再求人:一文說明白農村土地繼承所以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包含我國農民承包地繼承問題的法律規定。
4、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繼承的規定也不同
(1)家庭承包方式:農地只能繼承收益,林地才可以繼承承包經營權
對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人是農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繼承承包經營權
對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承包人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5、《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繼承法》的紕漏:農戶怎么辦?
農村土地繼承糾紛不再求人:一文說明白農村土地繼承所以問題
(1)《繼承法》只規定了個人繼承問題,沒提農戶
其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繼承法》只提到了對個人收益的繼承,沒有提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對農戶的承包地繼承問題,實際并未有明確規定。
(2)個人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農戶的概念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個人只能作為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人,不能是家庭承包的主體,家庭承包的主體只能是農戶。
6、《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繼承法》疊加的三點結果
共同點是對于農戶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繼承的。
農民承包地不能繼承,即農戶消亡的,該承包地應當由村集體收回,不能繼續承包;
對于林地,明確表示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即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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