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個規則!

      2023-06-06 14:10發布

      重磅!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三個規則!

        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

        為規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規范應試人員應試行為,明確監考人員工作職責,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近日,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共9章53條,分為總則、工作職責和人員要求、報名工作、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試題試卷管理、考試實施、評卷與成績管理、收費以及附則。

        ★一是明確了三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明確參與命題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或者組織、參加社會機構考試培訓工作。

        ★二是簡化報名程序和手續,減少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只需報名人員對其填報信息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三是規定了考區、考點和考場設置標準,要求考區考點考場設置需具備完善的考試安全體系、有標準化考點考場、符合國家保密管理規定等。

        ★四是加強了試題試卷管理,明確試卷使用后在規定期限內報司法部批準后銷毀,電子答題數據由司法部考試工作機構保存。

        ★五是優化了考試實施工作,對考試組織實施的準備事項、工作機制以及監考人員配備、考點考場布置和考試過程中備用卷啟用程序等特殊情況的處理作出了規定。

        ★六是規定了應試人員對成績異議的救濟渠道。

        此外,基于目前臺灣地區尚未設立考區,為便利臺灣應試人員,明確臺灣居民可持臺灣居民居住證在大陸或者香港、澳門考區參加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共5章25條,分別為總則、一般規定、計算機化考試、紙筆考試和附則。

        ★一是明確應試人員應當遵守的一般性規定。規定應試人員應當經考務安全管理系統核驗身份后進入考場,明確進入考場和離開考場的時間,明確應試人員在考場內應當遵守的考試紀律。

        ★二是明確應試人員參加計算機化考試的行為規范。規定了考試作答、異常處理、考生權利及責任劃分等內容,明確非因應試人員原因造成設備故障的可以按規定進行補時、補考。

        ★三是明確應試人員參加紙筆考試的行為規范。除規定考試作答、異常處理、考生權利及責任劃分等內容外,明確要求應試人員不得將司法行政機關配發的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共5章32條,具體為宗旨、一般規定、計算機化考試、紙筆考試和附則。

        ★一是明確監考人員的一般性規定。對監考人員條件、選聘、各類監考人員的工作職責、配備標準等作了規定,并對派出巡考人員、督考人員進行了規定。

        ★二是明確了計算機化考試的監考要求。分別從計算機化考試的考前準備、考試實施基本流程以及電子試題下載和回收、考試機管理等方面,對監考工作內容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三是明確了紙筆考試的監考要求。規定了監考員在紙筆考試中的具體工作內容、流程和標準,包括考前試卷(答卷)領取、分發,考中管理,考后試卷(答卷)回收、清點、封裝以及配發材料回收等考務操作。

        司法部關于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監考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已經司法部第27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司 法 部

        2018年8月21日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和主觀題考試的報名組織、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試題試卷管理、考試實施、評卷與成績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司法部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國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直轄市的區、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的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應當做到組織嚴密、程序嚴謹、標準嚴格、紀律嚴明。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考試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考試組織實施工作中,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規定,落實保密責任,接受監察機關、保密機關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工作職責與人員要求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本轄區報名工作,處理報名中出現的問題;

        (二)負責考區設置,審定考點、考場;

        (三)部署本轄區計算機化考試和紙筆考試實施工作,組織考試工作培訓;

        (四)指導監督開展電子試卷的接收、使用及電子答題數據上傳工作,負責紙質試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發、回收、返送;

        (五)制定考試工作方案和應急事件處理工作預案;

        (六)指導、管理和監督直轄市的區或者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考試工作,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問題。

        第七條 直轄市的區或者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地區的報名工作,處理報名中出現的問題;

        (二)設置考點,布置考場,并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審定;

        (三)監督管理和培訓考試工作人員;

        (四)監管電子試卷的接收、使用及電子答題數據上傳等工作,負責紙質試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發、回收、返送;

        (五)制定考試工作方案和應急事件處理工作預案;

        (六)負責本考區考試實施,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品行良好、遵紀守法、認真負責、嚴守秘密、身體健康等條件。

        負責電子試卷傳輸、電子答題數據接收和紙質試卷(答卷)的接收、保管、分發、回收、返送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國家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不得從事當年試題命制、印刷和試卷(答卷)運送、管理、監考、評卷、成績管理等工作。

        參與命題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得組織或者參加社會機構考試培訓工作。

        第三章 報名工作

        第十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使用全國統一建設的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全程網上報名。

        應試人員客觀題考試成績合格的,方可報名參加主觀題考試。

        第十一條 司法部在年度考試公告中公布考試報名條件、考試科目、考試時間等相關事項。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公告和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公告本轄區具體報名事項。

        第十二條 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導報名人員閱讀司法部公告和報名地公告并承諾遵守相關規定,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并對其填報信息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及時交納考試費。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審查報名人員網上填報的信息。對填報不符合規定的信息事項的,予以一次性告知;對網上報名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提供幫助。

        第十四條 逾期報名和交費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補報。

        第四章 考區、考點和考場設置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轄區報名人數及分布等情況,在直轄市的區、設區的市和直轄市設置考區。考區設置應當相對集中。設置、合并、變更考區的,應當報司法部確定。

        第十六條 考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具備組織實施考試的保障工作機制,有專職工作人員;

        (二)交通便利,有標準化考點考場,網絡、通訊、監控等信息化設施設備完善;

        (三)具備完善的考試安全體系,符合國家保密管理規定,有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能力;

        (四)應試人員數量一般不低于三百人。

        發生重大考試責任事故或者違紀現象嚴重的地區,應當撤銷考區,二年內不得設置考區。

        第十七條 考區可以設置若干考點;縣以下不設考點。

        考點設置,應當符合便于管理、設施完善、交通便利、環境優良等考試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考點設立工作辦公室,成立監考、技術、安保、醫療、后勤、應急處置等工作組。

        試卷(答卷)收發、封裝、保管應當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場所。

        第十九條 計算機化考試考場設置,應當確保計算機、網絡、電力、照明、消防、安全等設施設備符合考試組織實施需要,具備運行考務安全管理系統、監控設施設備、防窺技術等條件,每個考場編排的應試人數一般為八十人。

        第二十條 紙筆考試考場設置,應當方便應試人員答題,方便監考人員工作,有利于維護考試秩序。

        考場設置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安全、安靜、通風,采光、照明條件好;

        (二)每個考場的應試人數一般應為三十人,不足三十人的,編入尾考場;

        (三)應試人員座位應當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為八十厘米以上,小學教室、階梯教室及其他有坡度的場所不得設為考場;

        (四)考場內除統一規定的必備物品、文字說明外,不得有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和字跡。

        第二十一條 考點應當根據報名人數設置考場、備用考場及備用機位。

        第二十二條 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與考點所在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簽訂考試服務協議,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協議方共同做好考試機、監考機的安裝測試,網絡和終端安全維護等工作,確保考生信息和考試數據安全。

        第五章 試題試卷管理

        第二十三條 計算機化考試電子試題由司法部考試工作機構發至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設置的考點下載使用。

        考試開始后,監考機、考試機禁止連接互聯網,不得使用可移動存儲介質等外接設備。考試結束后,監考機回收電子答題數據并上傳至司法部考試工作機構。

        第二十四條 紙質試卷使用標準試卷袋封裝。每袋按照三十份試卷封裝;尾考場按照實際上報人數封裝;備用卷按照報名人員數量的百分之三配發封裝。

        第二十五條 紙質試卷應當于考試舉行前五日內送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開考前四十八小時內,將紙質試卷分發至考區。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于考試前一小時內將紙質試卷分送至考點。

        第二十六條 紙質試卷交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辦理交接簽收手續。接收人員應當逐袋清點,檢查試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發現開封、散落、數量短缺等情況的,應當立即逐級上報至司法部,同時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接收紙質試卷時,應當有保密工作人員在場監督。

        第二十七條 紙質試卷應當存放于經國家保密機關驗收合格的保密室。

        保密室實行二名工作人員二十四小時值班、雙人雙鎖管理等制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填寫值班日志,嚴格執行報告制度,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第二十八條 考試結束后,各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收回紙質試卷并妥善保管。自考試結束之日起滿三個月報司法部批準后銷毀。

        答卷由評卷單位妥善保管,自考試結束之日起滿六個月且分數核查工作結束,由司法部考試工作機構報經批準后組織銷毀。需要保留的答卷,應適當延長保留時間。

        電子答題數據由司法部考試工作機構保存。

        第六章 考試實施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在考試組織實施期間應當建立工作機制,落實值班及報告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專門人員對考區進行督考。

        第三十條 考點設總監考一人、副總監考若干人。適當配備流動監考員,由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

        每個考場應當配備二名以上監考員,每場考試前隨機確定。計算機化考試考場人數超過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應增加配備一名監考員。

        第三十一條 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及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考試前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建考點考試工作辦公室,設立監考、技術、電力、安保、醫療、后勤、應急處置等工作組;

        (二)在考點設置明顯標識;

        (三)在考點的醒目位置張貼考場分布示意圖、考試有關規定和考試時間表等材料;

        (四)在考點規劃警戒區域并安排警戒人員;

        (五)在每個考場門外張貼該考場序號和準考證號起止號;

        (六)將座位號及對應的桌貼統一貼在桌面左上角或顯示在計算機屏幕上;

        (七)檢測計時鐘表、播音設備、計算機、防作弊設備和監控設施;

        (八)對清理完畢的考場張貼封條;

        (九)調試運行考務安全管理系統;

        (十)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在計算機化考試中,由于網絡故障、電力故障、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應試人員答題時間延誤,需要補時的,報總監考簽字確認。確需啟用備用考試機的,由監考員按規定進行調換。

        第三十四條 試卷袋應當由二名以上監考員按規定時間在考場內當眾啟封。確需使用備用卷的,按照相關規定啟用。

        缺考人員的紙質試卷(答卷)不得作為備用卷使用。

        第三十五條 答卷封裝應當由二名以上監考員在規定時間和場所內完成并簽字,指定專人對封裝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報總監考同意后立即送至考區保密室。

        第三十六條 封裝后的答卷袋,應當按照考點、考場順序裝箱,填寫裝箱清單,并于考試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送至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司法部要求,將答卷送至評卷地。

        備用卷應當與答卷一并送至評卷地。

        第三十七條 答卷返送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考試工作機構負責人帶隊,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押運。運送時,應選擇安全、快捷的運輸方式和路線,途中確保對答卷的有效監控。

        第三十八條 考區或者考點發生試卷(答卷)嚴重失竊密、群體舞弊、試卷毀損嚴重等重大責任事故和不可抗力等突發事件,需要延長或推遲考試時間、暫停或者另行安排考試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由司法部作出決定。

        第七章 評卷與成績管理

        第三十九條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評卷工作由司法部統一組織。

        司法部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年度評卷工作領導小組。

        司法部聘請符合資質要求的人員參與評卷工作。

        第四十條 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公布,考生自行查詢并打印。

        違紀人員的考試結果,按照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規定另行確定。

        第四十一條 未經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中的報名、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試卷管理、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及統計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 客觀題考試成績不進行分數核查,但應試人員參加考試無成績的,可以在考試成績公布后三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分數核查申請,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主觀題考試成績公布后,應試人員對分數有異議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分數核查申請,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逾期申請分數核查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司法部不直接受理個人的分數核查申請。

        第四十三條 司法部負責組織分數核查工作。

        分數核查只限于復核申請人試卷卷面各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和登錄是否有誤。成績核查后,司法行政機關書面或公告通知申請人;分數核查后的成績為最終成績。

        第八章 收 費

        第四十四條 負責報名工作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報名人員收取考試費。

        考試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考試收費的規定,會同同級物價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和辦法,在報名結束后二個月內上交考務費。

        第四十六條 各地收取的考試費,由司法行政機關按照規定支出項目和標準用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考區考試組織實施工作可參照適用本規則。

        臺灣居民可以持臺灣居民居住證在大陸或者香港、澳門考區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是指設置考區的直轄市的區、設區的市和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條 本規則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從事或者參與報名組織、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考試實施、試題試卷管理、試卷評閱、成績下發和分數核查等考試工作的人員,包括司法行政機關及其考試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聘用的考點監考人員、技術服務機構人員等。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規定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場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應試人員應當尊重監考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秩序。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經考務安全管理系統核驗身份后進入指定考場參加考試。

        無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第五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前四十五分鐘內可以進入考場。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應試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考試結束前六十分鐘內,應試人員經監考員同意后可以交卷離開考場。

        第六條 應試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考試紀律:

        (一)不得在考場內喧嘩、走動等影響他人考試或者交卷后在考場附近喧嘩等影響考試秩序;

        (二)不得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信息;

        (三)不得與他人交換試卷(答卷),不得窺視、抄襲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襲;

        (四)不得在規定時間以外答題;

        (五)不得將試卷(答卷)、草稿紙和考場配發材料帶出考場,不得抄寫試題或者以任何形式將試題信息進行記錄、存儲、傳輸出考場;

        (六)不得有其他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書籍、筆記本、紙張、報刊、電子用品、存儲設備及通信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考場提供文具的,應試人員不得自行帶入。

        第八條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居民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監考員查驗。

        第九條 應試人員違反本規則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章 計算機化考試

        第十條 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前,根據監考員的要求和提示,登錄考試系統,填寫準考證號和居民身份證號,閱讀考生須知、注意事項等,核對考試相關信息并進行確認。遇有無法登錄、計算機系統或網絡通訊故障、信息錯誤等情形的,應試人員應當及時向監考員報告。

        第十一條 應試人員應當按照監考員的指令和規定的步驟操作計算機,使用鼠標和鍵盤在設定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并保存答題結果,不得執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條 考試期間,應試人員不得擅自關閉計算機、調整計算機顯示屏擺放位置和角度、搬動主機箱、更換鍵盤和鼠標等外接設備,不得在考試機上插入硬件和安裝軟件。

        第十三條 考試期間,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如出現試題內容顯示不全、識別率低、切換緩慢等情形的,可以舉手報告,經監考員同意后詢問。

        第十四條 考試期間,如出現網絡故障、電力故障、設備故障等異常情況的,應試人員應當及時向監考員報告,服從監考員安排,耐心等待解決。

        非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出現的設備故障導致延誤答題的,可以按規定進行補時、補考。

        第十五條 應試人員因自身原因導致電子試卷下載延遲、題目漏答、考試設備損毀、電子答題數據上傳有誤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系統自動回收電子答題數據。應試人員應當待監考員確認電子答題數據全部上傳后,有序離開考場。

        第十七條 應試人員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登錄、答題、保存電子答題數據,導致系統不能正確記錄相關信息的,應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 紙筆考試

        第十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后三十分鐘內,按照要求在試卷(答卷)標明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準考證號,供監考員現場查驗。

        應試人員不得在答卷上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

        第十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使用規定用筆,在答卷設定的答題區域作答。設置選作題的,應試人員可選擇其一作答。

        第二十條 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致使試卷(答卷)損毀、污皺的,不予更換。

        第二十一條 因應試人員自身原因損壞試卷(答卷),填寫(填涂)不清,錯填、漏填姓名、準考證號,或者答題位置錯誤、順序顛倒,導致無法識別姓名、準考證號,無法掃描和判讀答題內容或者導致答題評分失準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考員解釋試題,但遇有試卷(答卷)分發錯誤、印刷不清等問題的,可以舉手并經監考員同意后詢問。

        第二十三條 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應試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答題,將紙質試卷(答卷)和考場配發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經監考員核驗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工作,維護考試秩序,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監考人員,是指受考區司法行政機關指派或者委托,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過程中負責辦理考試事務、監督應試人員考試,根據規定對應試人員違紀行為進行處理的工作人員。

        監考人員包括總監考、副總監考、監考員和流動監考員。

        第三條 監考人員應當公平公正、認真負責、不徇私情,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部有關規定,全面履行監考職責,嚴格執行考場紀律,維護考場秩序,確保考試順利進行。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考試期間,司法部派出巡考人員對各地考區進行巡視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派出督考人員到考區進行督考,檢查考場布置、試卷管理等考務工作落實情況,督促考試實施階段的違紀行為處理等項工作。

        第五條 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規定條件指派、選聘、培訓監考人員。

        第六條 監考人員應當佩帶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制發的監考標識。

        第七條 考點配備總監考一名、副總監考若干名。總監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管理本考點的監考工作;

        (二)根據規定處理考試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和違紀行為;

        (三)監管電子試題的接收、使用、答題數據的上傳,組織、檢查、驗收紙質試卷(答卷)的封裝;

        (四)向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監考報告。

        副總監考協助總監考管理本考點的考務工作。

        第八條 計算機化考試每三個考場至少配備流動監考員一名;紙筆考試每五個考場至少配備流動監考員一名。流動監考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維持考場外秩序及聯絡事宜,配合監考員處理突發情況;

        (二)檢查、監督監考員履行職責情況;

        (三)配合監考員處理應試人員的違紀行為;

        (四)臨時代替監考員;

        (五)承擔總監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每個考場配備監考員不少于二名。因考試機配備和分布等特殊情況,計算機化考試考場人數超過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應至少增加一名監考員。

        第十條 考試期間,監考員不得攜帶和使用通訊工具等任何電子用品,不得吸煙、談笑或者閱讀書報,不得對試題內容作任何解釋或說明,不得抄題、做題,不得將試卷(答卷)、草稿紙、配發材料帶出考場,不得擅自調換監考考場或進入其他考場監考,不得從事與監考工作無關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監考員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遲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監考員不得允許應試人員進入考場考試;考試結束前六十分鐘內,監考員方可允許應試人員交卷離開考場。

        第十二條 監考員應當在考試開始前逐一核對應試人員姓名、照片、居民身份證與準考證是否一致,查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資料,指導應試人員將隨身攜帶物品集中統一放置。

        第十三條 考試結束前十五分鐘,監考員應當給予應試人員時間提示。

        第十四條 考試期間,監考員發現應試人員突發疾病的,應當及時通知流動監考員陪同應試人員到考場外進行治療。應試人員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當勸說其停考就醫。

        第十五條 監考員發現應試人員有違紀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根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同時填寫違紀行為處理報告單并由二名監考員簽字確認,上交考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處理。

        第三章 計算機化考試

        第十六條 監考員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到達考場,履行下列職責:

        (一)考試開始前六十分鐘,檢查、清理考場,開啟監考機和考試機,確認考試設備正常運行;

        (二)考試開始前四十五分鐘,引導應試人員通過考務安全管理系統核驗身份后進入考場就座,向應試人員宣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及有關考試要求;

        (三)考試開始前十五分鐘,按照要求在監考機上進行系統操作,查驗計算機化考試系統是否完成考試數據下載,確認考試準備就緒;

        (四)考試開始前十分鐘,提示應試人員登錄考試系統、閱讀應試須知、注意事項并核對考試相關信息;

        (五)考試開始前五分鐘,發放考試專用的草稿紙;

        (六)考試開始前,應試人員發現考試機無法正常使用的,監考員應當按要求為其更換備用考試機,并通過流動監考員向總監考報告。

        第十七條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監考員應當核對監考機顯示的缺考人員信息與考場內情況是否一致,由二名監考員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填報情況并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試機系統故障、試題顯示不全或其他硬件問題導致無法作答的,監考員應當會同考點技術支持人員確認故障性質,為應試人員更換備用考試機,并通過流動監考員向總監考報告,由總監考確認是否為其補時。

        需要補時不超過十分鐘的,總監考簽字確認后予以補時。

        需要補時超過十分鐘的,應當逐級上報司法部決定。

        第十九條 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因未按規范指令操作等導致考試機系統故障或考試硬件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更換備用考試機繼續考試,但不予補時。

        第二十條 考試結束前六十分鐘內,應試人員答題完畢交卷的,經監考員檢驗電子答題數據全部提交至考場監考機,方可允許應試人員離開考場。

        第二十一條 考試結束,監考員應當確認電子答題數據全部回收至考場監考機,方可允許應試人員離開考場;發現電子答題數據無法正常回收的,應當立即通過流動監考員報告總監考處理。

        第二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員應當上傳電子答題數據、清理考場并收回草稿紙。

        第四章 紙筆考試

        第二十三條 監考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到達考點,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取試卷(答卷)、辦理交接手續,攜帶試卷(答卷)直接到達考場,途中不得停留或去其他場所;

        (二)考試開始前十分鐘,向應試人員宣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及有關考試要求,面對應試人員展示試卷袋密封情況、啟封試卷袋,清查數量;

        (三)考試開始前五分鐘,發放試卷(答卷)和有關材料;

        (四)考試開始前,試卷(答卷)發放完畢后,指導應試人員按照要求填寫(填涂)姓名和準考證號,并要求應試人員檢查試卷(答卷)有無缺損、污皺或者文字不清等問題。

        第二十四條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監考員應當回收缺考人員的試卷(答卷),填寫(填涂)準考證號及缺考標記,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填寫情況。

        第二十五條 考試過程中,應試人員發現試卷(答卷)損毀情形嚴重、影響答題的,監考員應當通過流動監考員向總監考報告,由總監考簽字確認后,啟用備用卷。

        啟用備用卷應當由考區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拆封,保密工作人員全程監督并簽字確認。

        更換試卷(答卷)應當同時收回原試卷(答卷)。

        第二十六條 由于應試人員原因造成試卷(答卷)損毀、污皺的,不予更換備用卷。

        第二十七條 考試結束時,監考員應當要求應試人員將試卷(答卷)正面朝下放置桌面上,回收清點無誤后,允許應試人員離開考場。

        發現應試人員將試卷(答卷)、考場配發材料或者試題、本人答題信息帶出考場的,應當立即追回。

        第二十八條 試卷(答卷)回收完畢,由二名監考員直接送至考點指定的場所,按規定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試卷袋封皮目錄并簽字確認,由考點集中封裝。

        第二十九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員應當清理考場并收回配發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視其情節、后果輕重等,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司法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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