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早在2000年年底,劉某夫婦房屋所在區域開始拆遷,依據當時的拆遷政策,每戶只能分一套一居室,但如果夫妻二人離婚,則可以從一戶變為兩戶,這樣便可以多分一套一居室。為了能多分房子,劉某與其丈夫王某便合計著辦個“假離婚”,實際上還在一起生活居住,這樣等兒子長大了,住著也寬敞一些。
夫婦二人說辦就辦,趕在拆遷協議簽訂之前,二人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因為是“假離婚”,所以劉某當時留了一個心眼兒,謊稱自己的那本結婚證丟失了,就沒有把結婚證交回去。
兩年后,拆遷安置房下來了,因為一句是一家三口住著實在不方便,夫婦二人又費了很大周折,將兩個小的一居室是換成了一套大的兩居室。當時本來是想把兩居室直接寫在兒子名下的,可是因為兒子年幼,加上當時家庭條件并不富裕,購置這套大的兩居室還要辦理一部分按揭貸款,所以就沒有寫兒子的名字。
2003年年初經過商議,夫婦二人決定先將房子寫在丈夫王某名下,但是需要用劉某的公積金進行貸款。因為劉某的丈夫是做生意的,沒有公積金,這下劉某留下的結婚證就派上了用場,二人以夫妻名義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并順利獲得批貸。
此后,劉某就按月支付月供,邊工作邊照顧孩子,平時丈夫王某在外做生意,一個月才回家一次。因為平時都比較忙,加上夫婦二人都認為自己去民政局是個“假離婚”,所以都沒將復婚的事放在心上,并沒有去辦理復婚手續。
2009年8月,劉某夫婦的兒子小王已經十多歲了,由于母親劉某出差,兒子小王便暫時住在父親工作的地方,無意中發現王某在婚外已有一女,并與其他女子登記結婚。很快,劉某也發現了這件事,在一次性償還了銀行剩余的按揭貸款之后,便要求王某將房屋過戶到兒子小王的名下,可是此事卻遭到了王某現任妻子張某的極力反對。
在雙方爭執時,王某獨自一人開車出去,此時正好下大暴雨。幾小時后劉某接到交警隊的電話,來電稱:“王某出車禍了,正在醫院搶救,請速到醫院。”
劉某等人趕往醫院時,得知王某已成為植物人,在張某知道王某成為植物人后,張某便主張賣房為王某治病,并稱該房本來就是王某名下的,應當這樣做。
劉某認為,房子雖然是王某名下的,但卻是二人共同出資購買的,還用的是自己的公積金貸款,怎么就沒有她的份呢?萬般無奈之下,劉某帶著當初購房的資料及結婚證、離婚證找到法院,希望能做個了結。
【法院判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定雙方應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房產份額,訴訟中法院對本案主持調解,鑒于王某現在住院需支付巨額的醫藥費,劉某同意按照市場價將王某的產權份額買下,最終法院調解結案,調解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訴爭的兩居室房屋歸劉某所有。
二、劉某與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向王某支付補償款人民幣80萬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劉某承擔,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律師看法】
該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假離婚”而引發的房產糾葛,現實生活中為了房子而辦理“假離婚”的也不乏其人。本案中房屋拆遷安置協議簽訂之前,劉某與其丈夫王某已經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雖然雙方彼此認為是“假離婚”,但是在法律意義上,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并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
鑒于劉某與王某離婚,二人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也是分別簽訂的,各自都得到了一套一居室,之后二人將兩個一居室換成一個大的兩居室,實際上是一個共同購房的行為。雖然兩居室最終登記在王某的名下,但是實際是由兩人共同出資的,首付款是用二人的拆遷補償款進行支付的,剩余房款系用劉某的名義通過公積金貸款而取得的。
在房屋交付之后,也一直由劉某、王某及兒子小王共同居住,房屋貸款每個月由劉某按時歸還,因此,在本質上講,劉某與王某是共同購房的關系,兩居室的房屋應該歸劉某和王某共有。不能僅僅以房屋登記在王某的名下便認定是王某的個人財產,但也不能因為當時劉某是拿著結婚證去辦理公積金貸款就認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畢竟當時雙方的婚姻關系實際上已經解除,只能界定為共有財產。
此外還應指出的問題是,本案中王某無行為能力,訴訟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劉某的前夫王某因車禍而成為植物人,在此情況下,如果劉某要起訴確認房產份額,需要以王某為被告,但是因王某已經喪失了行為能力,只能由去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王某已經成為植物人,可能不久于人世。一旦王某去世,則遺產將會成為各方正義的焦點。鑒于劉某已經與王某在拆遷前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劉某已經不再是王某的配偶,其沒有資格再繼承王某遺留下來的財產。
但是,劉某的兒子小王仍然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時,王某現在的妻子張某及女兒樂樂也屬于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因王某名下的房產是其與張某結婚之前取得的,應屬于婚前財產,無需分出一半給張某。若王某離世,則該兩居室中屬于王某的財產份額應作為遺產來繼承分割。
來源:房產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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