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也不可避免地滋生了許多法律問題,除了會涉及一些新型犯罪外,在公民的民事生活中也往往充斥著與互聯網和直播平臺相關的糾紛。
在近期工作中接觸到了幾個涉及互聯網案件或者說是因在直播平臺為主播打賞而引發的糾紛,其背后涉及到的不僅僅只是合同關系,可能還牽涉到了婚姻家庭以及社會公序良俗等多方面的因素。
基本案情
張三與李四一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15年登記結婚,2019年起李四開始使用某平臺觀看直播,并注冊了多個賬號,對賬號進行充值后獲得虛擬貨幣用于發送虛擬道具進行直播打賞,打賞對象主要為張三起訴的李四二。
李四一在三年期間共計在某平臺充值約人民幣90萬元且均已以虛擬道具的形式向主播發送,張三認為李四一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李四二,應當判令李四一充值打賞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李四二返還全部打賞金額。
該類案件值得討論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三。
一、李四一在某平臺上充值以及向主播發送虛擬道具進行打賞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
在實踐中,往往存在三種主流觀點,第一種認為用戶與主播之間系贈與合同關系,用戶在觀看直播的同時基于對主播直播內容的認可或是喜悅,出于滿足感進行打賞,即基于意思自治完成了對于財產的轉移,大多數情況下主播收到觀眾的打賞也會確認并表示感謝,用戶對主播進行打賞符合無償贈與行為的要件,贈與合同成立并履行完畢。
第二種觀點認為,用戶與主播之間存在的是網絡服務合同關系,主播以網絡直播平臺為途徑,向用戶提供陪伴聊天、表演等個性化服務,使用戶在主播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得精神上的滿足與愉悅,而用戶為此以打賞的形式支付價款,由此可見用戶與主播之間是一種雙務合同的法律關系。
第三種觀點認為,用戶與主播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應當將用戶在直播平臺上打賞主播的行為拆分為兩個行為,即用戶在直播平臺上充值購買虛擬幣的行為和用戶使用虛擬幣購買虛擬道具以打賞主播的行為,用戶在直播平臺上充值應認定為用戶與直播平臺存在服務合同關系,而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存在協議,用戶對某主播的直播感到滿意而進行打賞,后續應由直播平臺按照與主播之間簽訂的協議進行分成,主播最終獲得的報酬也與張三主張的金額不一致,主播直播內容質量的高低與否也直接影響直播平臺的名聲和收益,用戶與主播之間不存在直接法律關系。
二、李四一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充值及打賞的效力如何
此處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與處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該類案件中,李四一處分的財產顯然系夫妻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上,打賞的效力認定一般分三方面進行討論。
首先,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該條款也是基于夫妻雙方彼此間的信任以及平等原則,因此對于共同生活中所需的支出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有權作出決定,而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重大決定也應當共同協商決定,李四一的充值打賞行為呈現出小額、高頻、累積性的特征,并不屬于夫妻生活中的重大決定。且結合貨幣占有即所有的理論,直播平臺也沒有審核用戶在該平臺充值及打賞是否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有理由相信李四一屬于有權處分,李四一的行為僅在夫妻之間產生侵權責任,不影響用戶與平臺之間的合同效力。
其次,李四一的充值打賞行為多次發生,且大多發生在夫妻共處的時間內,即使張三表述李四一刻意隱瞞充值打賞的行為,但長達三年之久的不知情固然是有違常理的。張三與李四一作為夫妻,兩人因婚姻組建成一個新家庭,兩人均有共同經營和管理的權利,若張三不曾察覺李四一擅自處分大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則張三也存在較大疏忽。
最后,網絡直播行業作為一項新興產業,也是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產物,觀眾通過觀看網絡直播獲得愉悅感,將網絡直播作為日常生活娛樂消遣的一部分也有其合理性。夫妻財產權利的保護屬于家庭內部關系,而交易安全的保護是社會外部關系,當兩者發生沖突時,不存在輕重緩急,法官一般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原李四提供的相關證據來考量重要性,平衡兩者關系。
三、是否存在其他違背公序良俗的事實從而影響李四一事實的行為的效力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因此在討論完李四一直播打賞行為本身的法律關系以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效力后,也應當全面考慮是否存在其他違背公序良俗而影響行為效力的其他事實要素。
本案中,張三主張李四一與李四二因網絡直播相識并發展成曖昧關系,存在婚外戀情的關系,但是僅提供了李四一通過某平臺向李四二所打賞金額的證據材料,只能推斷出李四一系李四二主播的粉絲之一,以李四一對李四二可能存在單方愛慕的情況即認定雙方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因此李四一充值打賞行為本身并不違反公序良俗。
另外,李四二即主播的行為以及某平臺是否與公序良俗相悖呢?
我們很難說如雨后春筍般紛紛嶄露頭角的一批批網絡直播不創造任何價值,互聯網經濟的高速發展給社會帶去了許多新的發展機遇,形成了新型產業鏈,網絡直播也應運而生。
特別是疫情以來的近幾年間,網絡直播的實時性、互動性、便捷性等優勢無一不增加了其受眾面,多元化的內容也滿足了不同用戶的需求。
李四二利用自身的優勢在合法設立的某平臺進行個性化直播,面向的是不特定的人群,無論是社會民眾還是某平臺都能最直接地對直播內容進行監督和干預,該主播即李四二在直播平臺通過直播的形式獲得李四一的打賞也不曾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該行為應當認定為有效。
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型傳播模式,在快節奏的時代下迅速發展,給經濟社會注入新活力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與矛盾,由網紅直播直接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等類型案件頻發,由于目前對于該行業的規范仍存在部分法律空白,實踐中該類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在直播平臺進行充值并對主播進行打賞的行為大多被認定為網絡服務合同關系,而對于該行為性質的認定法官則基于原、李四雙方的舉證情況,權衡交易安全與共同財產權,結合社會公序良俗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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