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生刑事案件,受害人第一反應就是去報案,可是現實中有很多人去報案卻被公安拒之門外,受害人往往不知所措,或者一次次信訪卻解決不了問題,這篇文章是作者代理刑事報案、舉報案件的經驗總結,主要適用于刑民交叉的經濟糾紛案件,同時適用于人身傷害案件傷情鑒定存疑、財產犯罪財產價值鑒定存疑的案件以及其它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疑難案件,和大家討論交流。
一、刑事報案必須符合立案條件
根據《刑訴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這一規定說明,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這里的“犯罪事實”,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比如有人借了高利貸還不上錢,眼看還款日期到了從網上看到放貸人大都是黑社會,擔心自己安全收到威脅而報案,公安是不管的;
而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立案標準問題,比如山東省的詐騙罪立案標準是3000元,很多人一咨詢律師達不到立案標準,就灰心喪氣覺得報警沒用錢要不回來了,可不要這樣,達不到立案標準,公安也應作為治安案件處理。
二、報案后公安不予受理怎么辦?
最氣人的情況,是公安根本不受理,說不了兩句話直接打發出去了,這是嚴重違法的行為。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并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
即便你報案的不是刑事案件,立不了案,公安也應該受理,注意受理不等于立案,公安是受理后再決定是否立案。不過現實中公安對于不想立案的案件一般都不受理,所以我們要做的第一步是讓公安受理案件,先受理再走下一步。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回執。
一定記得索要回執,以后有用!
三、公安受理后不立案怎么辦?
公安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大體上有兩種,一是不屬于當地派出所管轄,二是不屬于刑事案件
第一類,不屬于當地公安管轄的,根據《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不過,現實中,公安會把皮球踢給當事人:“這個案子不歸我們管,你去哪里哪里報案吧!"
公安機關一旦這么說,我們可以要求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或者去當地公安認為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報案,建議兩條路都試試,不要非要在當地報案。
如果兩個公安機關互相踢皮球,逐級申請復議直到找其共同的上級。
第二類,公安認為不屬于刑事案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拿著不予立案通知書(公安拒絕出具的我們要說明情況)向本公安機關申請復議(這個一般沒用,可以直接跳過);
再不立案的,向本級公安的上一級申請復議;
上一級公安也不立案的,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有哪個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就去找哪一級檢察院,沒有不予立案通知書,去本級人民檢察院
根據《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各類案件重點不同,具體案情也千姿百態,我這里提供一般的程序規范,在實踐中還涉及到立案的很多具體問題,比如我們有一起違法承包的建筑工程項目經理卷了錢跑路的案子,發包方、幾層承包方、包工頭工人都是受害人,發包方一邊頂著工人要錢的壓力一邊報案,結果以詐騙報案被駁回,以職務侵占報案被駁回、以合同詐騙報案被駁回、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立案被駁回,以私刻公章報案立上了但卻只立了一個治安案件,走投無路委托律師,我們分析后選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重新立案,聯合公安、建委、人社局解決了問題。
四、公安和檢察院都不受理怎么辦
公安和檢察院都不受理,就要走刑事自訴程序了。刑事自訴程序適用兩類案件,一類是只能受害人自己起訴,不屬于公安管轄范圍的刑事案件,限于侮辱、誹謗、虐待、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第二類就是公安與檢察院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這時需要你親自站出來,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自訴的程序,這里就不講了,有需要的可以自己查。
文章來源:法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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