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中國石油大學文學院 張未然
來源 | 人民法院報
《紅樓夢》第79回,香菱向寶玉介紹夏金桂的家世,道:
“他家本姓夏……如今大爺也沒了,只有老奶奶帶著一個親生的姑娘過活,也并沒有哥兒兄弟,可惜他竟一門盡絕了。”
這里,香菱說夏家“一門盡絕”,即戶絕,嚴格地講,這種說法是有失準確的。傳統社會里,“由于妻子是代表丈夫人格的人,就算丈夫死亡而無子,只要有妻子,一家的命脈就沒有斷絕。即不是戶絕。”雖然夏金桂的父親去世,家中也沒有兒子,但其母親尚在,因此,嚴格說來,夏家的情況并非處于戶絕的狀態,符合戶絕條件的是林黛玉一家。林如海夫婦先后死亡,且膝下無子,只有女兒黛玉,這樣一種家庭狀態屬于典型的戶絕。
立嗣是戶絕的救濟措施。夏家就通過立嗣來延續家族命脈。第91回,在夏金桂處,薛姨媽無意之中遇見夏三:
那夏三道:“前月我媽沒有人管家,把我過繼來的。前日才進京,今日來瞧姐姐。”
此處,夏三是由夏母選定的嗣子,這種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由寡妻來選定人選,進行的立嗣,稱為“立繼”;若夫婦均死亡,由親屬合議的立嗣稱為“命繼”。這兩種途徑產生的嗣子,他們對家庭財產的繼承權利是不一樣的。例如,夏三,這種通過“立繼”的程序而確立的嗣子,可以繼承夏家的全部財產。而通過命繼方式選定的嗣子,最多不過是取得家產的三分之一。
就林家而言,立繼、命繼的情形均不存在,那么,問題是,在戶絕的情況下,作為女兒的林黛玉對家產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呢?明清時期有這樣的立法規定:
“戶絕財產,所有親女承受。無女者,聽地方官詳明上司,酌撥充公。”
據此,我們自然認為,林黛玉會繼承父母留下來的全部財產。但是,作為女兒,林黛玉要實現這一權利,須滿足一項前置性條件,即“果無同宗應繼之人”,就其立法意圖而言,滋賀秀三先生在《中國家族法原理》指出,在戶絕的情況下,“應該盡可能立個嗣子以謀求家的存在,在沒有適格者致使這件事成為不可能的時候才應該采取清算家產,授予女兒這樣的措施。”由此,即便在戶絕的情況下,女兒也不見得能夠繼承家產。作為戶絕財產,“至少作為清朝以后社會上的實際情況,在這時應該注意不一定給女兒財產。”具體到林黛玉這一個案,林家宗族并非像賈母說的那樣,“都死絕了”,這只是她哄寶玉開心的權宜之詞罷了。由第2回“冷子興演說榮國府”,我們清楚,盡管“林家支庶不盛,子孫有限”,但林如海還是有幾門堂族的。既然如此,并非找不出一個“同宗應繼之人”。據此,一旦“果無同宗應繼之人”這一前置性條件不存在,那么,黛玉不見得能夠實現家產的繼承。
進一步地,為什么傳統社會之中,家族財產的繼承權一定只屬于兒子呢?這可能和一種樸素的哲學觀念有關。如滋賀秀三先生所言:“父子是分形同氣這一思想構成了中國人繼承觀念的根秪。父親和兒子既是現象上的分開的個體,又是在本源上的一個生命的連續,祖先的生命在子孫之中繼續生存繼續擴大的情況是事情的本質性的實體,是應該使其實現的基本型價值。”正是基于這種“父子一體”的觀念,祖先的積蓄當然由作為其生命之繼續的子孫而非女兒來享受。因為,從來都是有“父子一體”的說法,而沒有“父女一體”的觀念或認識。之所以如此,這應該和傳統的陰陽觀念也有一些關系。第31回,湘云和翠縷就有一段“陰陽”之論:
……翠縷道:“這糊涂死了我!什么是個陰陽,沒影沒形的。我只問姑娘,這陰陽是怎么個樣兒?”湘云道:“陰陽可有什么樣兒,不過是個氣,器物賦了成形。比如天是陽,地就是陰,水是陰,火就是陽,日是陽,月就是陰。”翠縷聽了,笑道:“是了,是了,我今兒可明白了。怪道人都管著日頭叫‘太陽’呢,算命的管著月亮叫什么‘太陰星’,就是這個理了。”
陰陽的學說為“父子一體”觀念提供了理論上的有力支撐,直接地否定了“父女一體”的可能性,從而把女性排除在家族財產繼承人之外。作為一個傳統社會家族里的未婚女子,她“對于家產沒有施與任何形式的必然的、總括性的權利,即直至嫁到別人家為止,此期間可以說未婚女子只不過是暫時被娘家養著。從這個意義上,可以將其稱為家之附從人員。”甚至,民間社會里,一直有把女兒視為“客人”的說法。第55回,領教了探春的治家風格,榮府里的管家婆子對平兒道:
“我們并不敢欺蔽小姐。如今小姐是嬌客,若認真惹惱了,死無葬身之地。”
再嬌貴的客人,也不會成為主人。客人是暫住的,不會久居。恰如女兒的“女大當嫁”。“嬌客”的說法,也印證了滋賀秀三先生“附從人員”的判斷。于是,我們看到,不管賈探春、薛寶釵如何出色和優秀,也不論薛蟠、寶玉、賈環等一干人如何“潦倒不通事務”、難掌家計,然而,承繼家族財產的,注定是這些“須眉濁物”的兒子,而不會是冰雪聰明的女兒。女兒對家族財產的權利,僅是那份隨嫁財產而已。需要說明的是,既然對于家族財產,女兒不享有繼承的權利,那么,對于家族債務,女兒也沒有償還的義務。“父欠債子當還”的諺語,其中,這個“子”,是專指兒子的。
林如海為鹽官,在那個時代,這被公認為是一個有著豐厚回報的職位。眼見自己畢生辛苦的積蓄,不能傳至自己唯一的女兒,訴諸普通人的情感,這一定不是林如海所樂見的。那么,在法律層面上,林黛玉進賈府,就很容易被演繹成為一場規避法律、資產轉移的行為。小說里,有幾處情節顯得頗為微妙,例如:第72回,言及外崇的勒索,賈璉向鳳姐道:
“昨兒周太監來,張口一千兩。我略應慢了些,他就不自在。將來得罪人之處不少。這會子再發個三二百萬的財就好了。”
第75回,甄家被抄,往榮府轉移財物:
話說尤氏從惜春處賭氣出來,正欲往王夫人處去。跟從的老嬤嬤們因悄悄地回道:“奶奶且別往上房去。才有甄家的幾個人來,還有些東西,不知是作什么機密事。奶奶這一去恐不便。”尤氏聽了道:“昨日聽見你老爺說,看邸報甄家犯了罪,現今抄沒家私,調取進京治罪。怎么又有人來?”老嬤嬤道:“正是呢。才來了幾個女人,氣色不成氣色,慌慌張張的,想必有什么瞞人的事情也是有的。”
至賈政輩,賈府已屬末世。那么,此種情況下,賈府有什么樣的機遇或可能一下子發“三二百萬的財”呢?由此,賈璉的這句話是非常耐人尋味的。由第75回的情節,我們得知,甄家被抄之際,確有向賈府轉移資產。那么,賈府能冒著巨大的政治風險,為甄家資產提供庇護,就沒有理由把自家女婿的要求拒之門外。這樣看來,林黛玉入賈府的背后,似乎還隱藏著資產轉移的秘辛,一個父親為女兒的將來打算的良苦用心。盡管證據不那么確鑿,至少,這應該算是一項“合理懷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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