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歸隱田園是中國人幾千年來不變的夢,
但要實現這個夢,
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是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集體土地
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作為農村村民的一項重要福利,
它可以轉賣嗎?可以繼承嗎?
先讓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介紹張某與王某為夫妻關系,其所在戶宅基地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良渚街道某村某地塊。2011年,二人立下遺囑,遺囑中確認其所在戶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屬房屋歸幺女小張所有。
2014年,張某去世, 2020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繼承問題,小張的哥哥和姐姐訴至法院,他們認為小張系非農戶籍,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故遺囑應當無效。
法院判決
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的父母生前已就相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合理合法處分,二老在世時,小張亦承擔了主要的贍養義務,并參與出資建造了該房屋,其繼承權利并不存在戶籍障礙。最終法院判決遺囑有效。
另外,小編還梳理了幾個
宅基地使用權常見的法律問題。
Q1農村宅基地歸誰所有?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Q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何限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應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建設,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Q3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被繼承?分為兩種情況,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基于“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發生繼承。
相關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因與特定社會身份相關,具有專屬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當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該房屋屬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繼承。2020年,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聯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Q4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很多村民由于進城居住生活,考慮到農村房屋閑置,便產生了出售房屋以獲取相應財產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相關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2018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來源:杭州市余杭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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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屬于集體財產,農民只享有使用權,因此繼承權也是使用權。規定土地要遵循住房,子女也自然成為宅基地的繼承者,而農村土地宅基地已結束的權利,使用宅基地按照規定國家以下4種宅基地情況,不能繼承。 宅基地房屋不能長期閑置或倒塌 農村宅基地房屋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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