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因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瑞士奢侈品牌BALLY關聯公司巴麗(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4.1萬余元,沒收違法所得4085.5元。
處罰詳情顯示,經查,當事人總公司進口Bally Schuhfabriken AG女裝針織上衣成本單價為1904.5元,當事人門店共配貨7件,銷售1件,單價5990元,利潤為4085.5元。
以次充好是指以次品、差的產品冒充正品、優質產品的行為,一般屬于商業欺詐行為,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賣家以次充好,確定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三倍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