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情的維系有利于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給予(外)祖父母隔代探望的權利是互利之舉
從該案可以看出,在一定的情形下
(外)祖父母可以獲隔代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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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
1. 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承擔撫養義務的,應享有相應的探望權——賀某訴明某探望權糾紛
案例要旨: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外)孫子女,有撫養的法律義務。依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后,祖父母實際履行了對未成年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應當相應地享有相當于未成年人父母的探望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意見:雖然我國婚姻法將探望權的主體規定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依照《婚姻法》第28條之規定,代替自己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子女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盡撫養義務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典型案例精選》(2008—2011),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465~468頁
2.撫養照顧過孫輩的(外)祖父母有隔代探望權——王某夫婦訴周某探望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我國《婚姻法》雖然沒有將(外)祖父母列入探望權主體范圍,但正常的親屬之間的往來,有利于未成年人親情觀念和關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養成,部分彌補了單親家庭子女父(母)愛的缺失,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護原則。(外)祖父母對未成年人具有親屬上的權利義務,且參與過未成年人的撫養照顧,有權要求享有對(外)孫子女的探望權。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法院2016年度家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3.失獨老人的隔代探望權應當予以保護——徐某、李某訴倪某探望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進行探望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可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家庭和諧的角度,在不影響法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前提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案號:(2015)錫民終字第01904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5期(總第47輯)
4.考慮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及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準予祖父母對孫子女進行探望——苗×與陳×1等探望權糾紛
案例要旨:我國《婚姻法》上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孫子女,但亦未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孫子女,依據法無明文規定即可以的原則,對于祖父母探望孫子女的訴訟請求不應一概否定,而應該結合具體的情況加以確認。祖父母的探望是對未成年孫子女親情上的補充,有利于未成年孫子女的健康成長,又保護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情況,選擇適當的探望時間及方式,準予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進行探望。
案號:(2016)京01民終622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法信平臺精選
司法觀點
一、探望權及隔代探望權的法律性質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該條對探望權作出了規定,即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基于親子的特定身份關系而產生,系一項法定的、獨立的民事權利,且上述規定將探望權的主體限定在父母、子女之間,并未將“隔代”的(外)祖父母納入其中。
關于隔代探望權,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域外司法研究中存在“道德權利說”“衍生權利說”“限定的法定權利說”等多種觀點。筆者認為,從民事權利體系的角度來講,隔代探望權應屬于身份權中的親屬權,派生并依附于親權,是對親權的有益補充。親屬權是除配偶關系和親子關系以外的其他近親屬之間的身份權,其不僅標志著近親屬之間的身份地位,也包含了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特定情況下祖孫間的撫養、贍養義務。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考慮,隔代探望權也應當予以保護,允許(外)祖父母以合理方式探望孫子女,是其親屬權的具體體現,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予以保障。
此外,隨著家庭結構的變化及父母工作壓力的增大,許多(外)孫子女幼年都由(外)祖父母撫養照顧,其間形成了深厚感情。這種因特殊血緣關系、身份關系而產生的特殊情感,不因父母離婚、離世等因素的影響而消失,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對其隔代探望權予以保護具有合理性。
二、隔代探望權的成立條件
探望權的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且現行法律僅將其主體限定在父母子女關系項下,故對于隔代的(外)祖父母而言,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嚴格限制其適用條件。具體而言,隔代探望權的行使主要應具有以下情形:
第一種情形,如(外)祖父母曾長期撫養(外)孫子女可享有隔代探望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基于撫養經歷,孫子女與(外)祖父母間的關系親密,相互依賴。該隔代探望權本質上既符合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符合社會善良風俗。因婚姻關系存續與否不應影響該祖孫關系,故婚姻狀態不應成為能否行使隔代探望權的限制性條件。
第二種情形,如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父母對(外)孫子女的探望一般應當予以支持。子女離世后,其父母一般將(外)孫子女視為子女血脈的延續,以之為情感寄托,意圖通過祖孫間的情感互動,消弭親人離世的傷痛,因此,對此特殊情形中的隔代探望權應予以保護。
尚需說明的是,行使隔代探望權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尊重監護人意見,監護人與行使隔代探望權的祖輩應當相互體諒,共同協商具體的探望方式、頻率,避免因隔代探望權的行使擾亂未成年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隔代探望方式是否得當可參考《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如其探望行為確對孫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可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應依法中止其隔代探望的權利,待該情況消失后應當及時恢復其隔代探望權。
三、保護隔代探望權的現實需求
其一,給予祖輩隔代探望權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有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祖孫間保持良好的日常溝通和感情交流,有利于減輕其父母離婚、離世對其造成的心理傷害,為其人格健全發展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其二,保護祖輩的隔代探望權有利于慰藉長輩,體現法律的人文關懷。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此,保障(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也屬于對老年人進行精神贍養的范疇。
其三,尊重祖輩的隔代探望權符合我國的傳統家庭倫理和善良風俗。探望權系親權的延伸,是基于特定身份關系而衍生的身份權。雖然我國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權,但是祖孫關系因特殊血緣關系、情感關系而產生特殊身份關系,如不允許祖輩行使隔代探望權有違探望權的倫理價值取向,也不符合民眾對法律的期待。
(以上均摘自《祖父母隔代探望權應予適度保護》,作者:邱江,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載《人民法院報》2017年11月15日第7版)
四、撫養(外)孫子女的(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目前我國婚姻立法中確實將監護權的主體確定為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其他近親屬即使有探望未成年人的感情需求,也不能由國家強制力保護其探望的權利。
但《婚姻法》的規定,并不等于禁止其他近親屬與被探望的未成年人接觸。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正常交往,不應當因為父母離婚而終止。相反正常的親屬之間的往來,有利于未成年人親情觀念和關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養成。
探望子女,不僅僅是為了滿足父母感情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滿足子女與父母正常交流的需要,讓未成年人通過和平時不與自己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的交流,得到其關愛,彌補單親家庭父(或母)愛的缺失。這對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尤其是健康人格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環節。
另一方面,探望權的實現,也有利于維系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與子女之間的感情,促使其自覺履行撫養義務。基于同樣的道理,在特定情況下應當允許對探望權主體的突破,賦予相關直系尊親屬以探望的權利。
例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則通過直系尊親屬的探望,可以彌補未成年子女感情方面的需要。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代替自己已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子女盡撫養義務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訴訟請求,可以滿足雙方感情的需要,維系親屬關系的和諧、穩定。
(摘自《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2輯(總第46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97~98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3.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了撫養義務,其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并有權通過訴訟方式獲得司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
對于探視權的規定一年幾次的問題 其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
中止父母探望權的情形是什么? 父母探望權的中止大致如下: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其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實施侵權或者犯罪行為,損害...
案情 分歧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親權性質決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具有探望權 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的法定權利和義務,無論父母是否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的法定權利和義務都是不變的。從廣義理解,...
離婚后探視權時間規定 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后,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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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父母而言,應考慮到父母的居住地點、工作性質、身體和精神的健康狀況(有無傳染性疾病等)個人品德等情況來加以確定。探望權雖為父母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的行使應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因此,決定以何種方式探望子女時,既應考慮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權...
一、探視有哪些方式? 根據司法實踐,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探望性探視和和逗留式探視。 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是指非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
什么情況下不給父母探望孩子?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是: (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如暴力行為、騷擾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