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應支付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看出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因勞動報酬引起的勞動爭議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判斷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期間關鍵在于判斷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否為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所得的對價,體現的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年休假作為職工的法定權利,企業未依法安排職工年休假的依法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簡單理解,職工享用年休假可以在工作日不上班并正常領取工資報酬;未享用年休假,職工需要在工作日正常工作,企業需要為此支付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100%屬于職工勞動所得的對價,另外200%屬于職工因剝奪年休假這一法定福利的補償實為200%的工資,該補償只不過是以工資為基礎進行折算,不屬于勞動報酬。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中法定補償(200%福利部分)訴請的仲裁時效期間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即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考慮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故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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