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當由市、縣(市)區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離婚調解。
根據《三門峽市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
二、加強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構的建設
(一)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由市、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和婦聯組織具體組織實施。
(二)市級和各縣(市)區應設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名稱統一為“××市、××縣(市)區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從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當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婦聯組織共同設立,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組建工作。
(三)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司法行政機關和婦聯組織共同管理,并設立相關協調機構,人員由上述兩家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地由兩家單位協商確定;司法行政機關和婦聯組織共同商請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要求,保障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辦公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報酬等其他工作經費,工作經費由司法行政機關代為管理,實施支付。
(四)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
人民調解員可由專、兼職人員組成,專職人民調解員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婦聯組織統一向社會公開招聘,實行基本工資與調解案件補貼制,兼職人民調解員可在婦聯組織、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社會團體等相關部門的同志和懂法律、有專長、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維權志愿者和“姐姐解困團”成員中選聘,實行調解案件補貼制,擔任人民調解員必須為人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識、婚姻家庭知識。
(五)人民調解員的日常工作由婦聯組織負責管理,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培訓、表彰、考核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婦聯組織負責實施。
三、明確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的適用范圍和工作程序
(一)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的適用范圍
1、婚姻家庭糾紛(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除外)。
2、贍養糾紛、扶養糾紛、撫養糾紛、繼承糾紛。
3、其他當事人雙方愿意調解的民間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的工作程序
1、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人民調解組織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2、婚姻家庭糾紛由婦聯組織受理后,糾紛當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調解的,婦聯組織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婦聯組織向人民調解組織委托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應當同時移交案卷材料。
3、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糾紛當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向人民調解組織委托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應當同時移交案卷材料。
4、人民調解組織主動介入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或收到當事人調解申請,以及婦聯組織、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應審查證據材料,雙方當事人主體適合,申請事項屬于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指派人民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
人民調解員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應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調解。
5、人民調解組織在受理糾紛后,應當盡快安排調解員進行調解,并提前1個工作日告知當事人調解時間以及地點,調解過程應當制作調解筆錄。
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應該在30個工作日調解結案,未達成
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終止調解。
6、經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及時制作
人民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人民調解員簽章并加蓋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公章,人民調解組織對人民調解協議內容的履行進行監督。
7、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人民調解組織主動介入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告知當事人訴訟的權利,并引導到訴訟途徑解決。
由婦聯組織委托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在調解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調解結果報送婦聯組織;未達成調解協議或終止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通過疏導、教育雙方當事人,將調解不成或終止調解的原因及時報告婦聯組織,同時引導到訴訟途徑解決。
8、婚姻家庭糾紛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置換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確認書。
9、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收費。
四、強化措施,確保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要把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組建和作用發揮作為服務民生的實事工程切實抓緊抓實。
司法行政機關、婦聯組織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聽取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運行狀況,研究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落實責任,加大投入,整合資源,形成協調配合、通力合作的工作新格局。
(二)加強隊伍建設。
調動社會資源,多渠道選聘人民調解員,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
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工作,通過相關法律知識學習、調解方法和技巧培訓、典型案例評析研討等形式,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調解能力和法律素養。
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考核和管理,不斷健全激勵保障措施,努力建設一支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依法規范運作。
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成立,使婦聯對于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處提高到依法規范的層面,增強了婦聯系統調解工作的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按照法定調解程序和調解協議行使人民調解工作的權利和義務,統一使用規范的人民調解文書。
要建立健全學習、例會、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嚴格內部管理,加強規范運作。
(四)健全工作機制。
各地要建立工作信息報送機制,定期匯總和分析婚姻家庭糾紛發生的原因和建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將一段時期內婚姻家庭糾紛發生的類型、原因等內容向婦聯組織匯報,特別是可能引發矛盾激化的糾紛,應隨時掌握事態發展,全面做好預防工作;嚴格質量考評機制,司法行政機關和婦聯組織將定期對調解的辦案程序、案件質量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指正,促進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規范發展。
參考三門峽市婦女聯合會網站,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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