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稅務注銷時間及所需材料問題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但是,有的破產案件程序都終結一兩年才辦理稅務注銷,實踐中稅務部門也只是簡單地問一下為什么這么久才來辦理,一般不會按照法條的規定來問責管理人。但作為管理人,還是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來辦理稅務注銷,因為稅務注銷是比較麻煩的事情,需要多次和稅務局打交道,所以還是不要給他們抓住“把柄”。此外,稅務部門辦理稅務注銷的時間長短也不一致,有的稅務局在材料齊全了之后當天就能出具稅務注銷證明,但有的稅務局在提交了材料之后,隔一段時間才會出具稅務注銷證明。
破產企業的稅務注銷是稅務注銷當中的特別程序,所需材料和普通的企業稅務注銷不一致,總體來說,需要攜帶以下材料: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破產受理裁定書、宣告破產裁定書、債權確認裁定書及具體的債權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裁定書及具體的分配方案、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破產企業的公章(如未接管到就攜帶管理人或者清算組的公章)、破產企業營業執照(如未接管到就不需要攜帶)、身份證、執業證。當然,有的稅務局不需要攜帶這么多材料,但帶齊這些肯定是萬無一失的。
二、社保欠費問題
對于破產企業的社保欠費,目前來說是由稅務局來代替社保局統一進行債權申報的,但稅務系統和社保系統是兩個單獨的系統,如果在辦理稅務注銷時發現社保有欠費,一般來說稅務局會讓你去社保局先處理一下,把社保欠費抹掉再進行稅務注銷。但社保欠費是破產企業的過錯,不應當由管理人或清算組來交納社保欠費的費用,而且很多破產企業也沒有什么財產,沒有能力支付社保欠費,所以對于社保欠費,管理人或清算組一般是不處理的,會讓稅務局直接進行稅務注銷。
根據最近江蘇省稅務局稅務局發出的通知,省局在系統中對稅務注銷環節進行社保欠費強制監控進行了配置,分為簡易注銷、即辦注銷和一般注銷三種情形。簡易注銷即維持目前配置不變。對市場監管部門傳遞來的申請簡易注銷的納稅人存在社保欠費作為“存在未辦結事項”反饋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異議,不予通過。即辦注銷即調整原有配置。對至稅務窗口和通過電子稅務局等提出稅務注銷申請的單位納稅人存在社保欠費的,系統進行強制監控不予通過。一般注銷指的是驗證原有配置是否有效。即對不符合即辦條件進入一般注銷程序的單位納稅人存在社保欠費的,系統進行強制監控不予通過,包括注銷和跨主管稅務機關遷移。
在一般注銷當中有一種特殊情形就是就是“對于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產的,持有關文書直接辦理注銷手續(同稅收)”。此通知明確了破產企業的稅務注銷屬于特殊情形,即使存在社保欠費也可直接憑法院的裁判文書(包括決定書、裁定書、宣告破產裁定書、破產分配方案等)辦理稅務注銷。
雖然出了最新的通知,但各個區的稅務局在處理起來也不一致,像江寧區稅務局就必須先走稅務核銷這一步,才能進行稅務注銷,但稅務核銷極其麻煩,有的辦理半年都辦不下來。管理人或者清算組去辦理稅務注銷的時候,一定要多和稅務局的人磨嘴皮,一定要見到他們的科長,和科長談,這樣才能辦理成功。
三、關于發票丟失產生的罰款問題
破產企業一般來說在經營期間開具過很多發票,但管理人或者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的時候都接管不到這些發票,很多發票都遺失了。但是在辦理稅務注銷的時候,如果發票丟失并且處于失控狀態,就必須交罰款。根據稅務局關于丟失發票罰款的規定:“定額發票500份以上的,卷式發票300份以上,其他發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以1000元為基數,定額發票超過500份部分處每份10元罰款,卷式發票超過300份部分處每份10元罰款,其他發票超過100份部分處每份50元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0元。”像有的破產企業丟失的發票達幾百張,發票罰款高達幾千元,很多破產企業又沒有什么財產。這時候管理人就要跟稅務局的工作人員解釋,管理人在接管破產企業的時候就沒有接管到任何發票,現在發票遺失不是管理人的過程,管理人不應當承擔遺失發票罰款的費用。在這時候,一定要和稅務局的工作人員據理力爭,找到他們的科長,一般來說,比較好的處理結果就是:遺失發票的處罰可以做出,但是管理人不交罰款的錢。另外,發票丟失要進行遺失登記,這時候務必要把遺失發票的號碼寫清楚,否則所有的流程將會重來一遍。
總體來說,破產企業的稅務注銷比較麻煩,流程也比較繁瑣,一般來說,材料齊全的話最少也得半個月,如果材料不齊全可能得好幾個月。在這期間,一定要不斷地催稅務局,不斷地催科長,否則很多稅務局會拖著不給辦。除了管理人需要做的更規范一些之外,稅務局、社保局等部門也需要一起努力,將稅務注銷做的更加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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