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
第一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的費用。
第二條 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ǎ┛彬?、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ǘ┳C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ㄈ┎扇≡V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ㄋ模﹫绦信袥Q、裁定或者
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第三條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第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第二章 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
第五條 案件受理費
?。ㄒ唬╇x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ǘ┣趾π彰麢?、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一元至五十元;
(四)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1、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3、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4、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5、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6、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7、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五)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姓讣聪铝袠藴式患{: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ㄆ撸﹦趧訝幾h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第六條 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七條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ㄒ唬┥暾垐绦邪讣瑘绦薪痤~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ǘ┥暾堅V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ㄈ┖J潞I贪讣暾埧垩捍暗?,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第九條 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第十條 復制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第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第三章 訴訟費用的預交
第十二條 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案件受理費,按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預交;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預交的金額。
第十三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后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第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 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屬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經濟糾紛需要繼續審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中止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時,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后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 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十九條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了改判的,除了應當確定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案件,上訴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第二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二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十三條 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第二十四條 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申請費,由敗訴方負擔。
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第二十五條 由于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二十六條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ǘ┮勒諏徟斜O督程序進行提審、再審的案件。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不得單獨就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上訴。
第五章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管理
第三十條 當事人憑人民法院的通知書,到法院預交訴訟費用。
第三十一條 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的訴訟費用計算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復核。如果計算上確有錯誤,人民法院應當用裁定更正。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建立、健全嚴格的收費制度。收費要使用法定的、統一的收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的管理應嚴格遵循國家的財政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我是律師,一般都是起訴至法院,申請分居2年,到時間了去領證就可以了,自己一個人去就可以了,還有就是2人在法院明確表示確實是要離婚,當場就可以給判決書,費用300,異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帶上你們的身份證戶口本免冠照片3張,結婚證原件即可...
1、你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起訴離婚,不涉及財產的話一般訴訟費為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經濟案件,它是屬于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離婚當事人的感情變化是很復雜的,訴訟代理人包括特別授權的律師也不可能體會得那么細致、準確,表達得那么清楚。特別是在訴訟中對是否離婚問題,通常都要由離婚當事人自己親自到庭向法庭作陳述。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門作了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了不能......
1、一般情況下,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是否需要承擔具體要看你和房產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過,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不需要承擔。
2、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的計算標準,在百度上都可以查到,參考訴訟費計算器、律師費計算器等相關軟件,有明確的計算公式,按照起訴標的計算的,如果費用高出標準,可以提出要求降低。
3、撤訴只有訴訟費會減半,保全費不會減半。
4、如果你們是調解的話,可以商量減免律師費,但是正常走程序是沒有辦法減免的。(律師費主張的前提是合同約定違約要承擔律師費,如果沒有約定不承擔)......
財產訴訟案件法院案件受理費不超過一萬的收50元一件。借款人借款不還,找律師起訴,起訴費用大概多少?我欠網貸7000塊,我現在,還不起。借款方起訴我,如果勝訴,敗訴一方要交多少費用借錢不還 有借條起訴費用多少錢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不超過1萬的,收費50元.超過1萬至10萬的,收費2.5% .
訴訟費先是由原告承擔,
如被告敗訴后,由被告返還給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