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復雜客體。本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l000元以下的罰款、l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妨害證據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本罪論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所謂證據,指刑事訴訟法第42條所稱的證據,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1項所稱之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條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謂毀滅證據,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現存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毀、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涂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證據,是指編造、制造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違背事實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單獨實施,也可以指使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共同實施,但必須是有意實施。倘若不是有意偽造,即使在辯護、代理活動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實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也不能構成本罪。
所謂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指為當事人就如何毀滅、偽造證據進行出謀劃策、提供物資條件、精神資助等行為。但當事人沒有毀滅、偽造的犯意,而由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教唆、指使毀滅、偽造證據的,則不能視為幫助行為,對之,應直接以毀滅、偽造證據論。
所謂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破壞名譽、揭露隱私等方法要挾、恐嚇證人,使其提供虛假證言或改變自己已經提供的真實證言。所謂引誘,是指利用金錢、財物、女色等物質利益或精神利益誘惑、勾引證人提供虛假證言或者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所謂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是指證人變更、否認已向司法機關提供符合客觀情況的實事求是的證言內容。所謂提供偽證,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的、不真實的、不符合事實真相的證言,如威脅、引誘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作虛假證明;或者讓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作有利于委托人、被代理人的證言等。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上述行為還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是發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訴訟前或后,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在刑事訴訟中,是指在刑事訴訟的整體過程中,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含一審、二審、再審以及執行等各個階段。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為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袒護親友、挾私報復、貪利圖財等,但是不同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過失毀滅證據的,不構成本罪。對于雖屬故意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立案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律師法》第四十五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 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 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 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 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師法》第四十五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 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屬于妨礙司法罪。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觸犯了此章節罪名的,最高刑期為7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節】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 民事的沒什么大事(不犯罪),但是去司法局告他,可以按照律師法處罰他,最重的知可以吊銷律師執照. 但是要法庭認定證據是偽造的,不采信。 2. 刑事案件估計他也不敢,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就是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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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律師犯罪與一般人犯罪在刑罰上沒有區別對待,也同樣根據刑法來判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罪刑的幅度都是根據刑法來判定,沒有區別。 同時刑法還規定了律師作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在某些情形下的犯罪: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