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出臺后,各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工出現了一些變化,職務犯罪不再交由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而是由監察委負責,檢察院僅負責部分司法工作人員在偵查過程中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因此,公安機關、檢察院兩個部門的辦案程序規定(則)也不得不做出相應的調整。
今天主要為大家梳理了有關立案管轄的條文,便于大家查詢各部門的案件管轄范圍。
一、一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總結:一般原則即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涉及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法院
法院立案管轄主要是刑事自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監察委
監察委主要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三、檢察院
檢察院主要立案管轄公訴案件,但在監察委成立后,涉及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很多犯罪,管轄都移交給了監察委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同時涉嫌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機關溝通。
經溝通,認為全案由監察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件和相應職務犯罪線索一并移送監察機關;認為由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分別管轄更為適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察機關管轄的相應職務犯罪線索移送監察機關,對依法由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犯罪案件繼續偵查。
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溝通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溝通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第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如果涉嫌的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對于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和訴訟進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犯罪案件并案處理。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通知
第二條 二、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對《補充規定》中所規定的各種犯罪案件的檢察工作。
主要有以下幾類案件: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2.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3.倒賣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
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
注:由于監察法的實施,該規定形式上雖未失效,但實質上檢察院對該規定的案件已不再具有管轄權。
四、海關
1、海關總署關于貫徹執行《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本規定主要是關于涉及走私罪的案件。
2、《海關總署、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阻礙和抗拒海關緝私的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本規定主要涉及阻礙、抗拒海關緝私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聚眾哄搶走私財物,但違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未實施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或走私行為達不到刑事犯罪立案標準的案件。
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海關緝私機構管轄,由海關緝私機構為主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海關緝私機構予以配合。
一時難以區分涉嫌主罪的,可由查獲案件的一方為主偵查,另一方予以配合。在海關緝私中,遇有其他與走私罪相關的犯罪行為,可以按照上述分工協作的原則予以辦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于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走私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境內,依法查緝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和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和毒品等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關調查部門、地方公安機關(包括公安邊防部門)和工商行政等執法部門查獲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五、公安機關
刑事案件基本都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我們只需要看一些例外情況。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概括后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涉及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
(四)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門管轄的海(島嶼)岸線以外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八條 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境內發生的涉稅走私犯罪和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非涉稅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監察機關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及時與同級監察機關協商,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沒有立案的告知原告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立案了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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