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屬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稱房地產糾紛,是指因房地產權利的確認、分割、相鄰關系而發生的產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
登記簿記載的房地產所在地為房地產所在地;未登記的,以房地產的實際所在地為準。
同時,專屬管轄權具有優先權,因此當有專屬管轄權時,不必考慮約定管轄權和法定管轄權的問題。
2、協議管轄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5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標的物所在地和其他與爭議有實際關系,但不得違反本法關于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從該法的條款可以看出,協議管轄權的適用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僅適用于財產糾紛,人身糾紛不適用于協議管轄;第二,管轄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口頭協議無效;第三,人民法院只能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第四,管轄協議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分級管轄的規定。
在本協議管轄范圍內,還存在以下情況:
1.當事人約定向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如何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議,訴訟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以管轄協議為準;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規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兩個以上地方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應要求協議管轄下的法院具有唯一性。即使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約定不夠明確,只要能根據管轄協議約定的地域確定管轄的具體法院,管轄協議也應得到有效處理。因此,只要當事人同意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管轄法院,就可以是一個或多個。一旦雙方發生爭議,他們可以根據協議選擇向其中一家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因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向不同法院起訴的,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轄。 2.合同規定,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協議簽訂后,當事人變更住所應當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管轄協議規定,由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發生變更的,由管轄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盡管在實踐中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但一種觀點認為,在簽署協議時,它仍應屬于住所地法院的管轄權。因為協議管轄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尊重當事人意志的表達。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雙方都知道所選法院的管轄權。本管轄法院不得因住所變更而變更。否則,它違反了當事人原有的協議,將為當事人規避法律留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轄秩序的混亂。
另一種觀點認為,方便原則是確定訴訟管轄權的基本標準。法律將當事人住所確定為協議管轄權的連接點,以便住所地法院就近查清案件,當事人就近參與訴訟。因此,當事人在管轄權協議時的住所發生變更時,應當根據實際爭議發生時的住所確定管轄法院,以利于爭議的快速有效解決。然而,根據上述規定,第一種觀點顯然是適用的。 3.約定的管轄連接點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民事訴訟法》屬于合同糾紛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轄原則管轄。
3、法定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以收到貨幣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點;交付房地產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物,以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于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可以看出,在法律管轄范圍內,根據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存在差異: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
合同不履行,但一方當事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的住所在約定的履行合同地點的,被告住所地和約定的履行合同地點的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協議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先立案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后立案的法院不再具有管轄權,應當裁定將案件移交先立案的法院。
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不在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的,約定的合同履行地與爭議沒有實際聯系,約定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沒有管轄權。在本案中,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2.合同是否已實際履行
如果t的實際履行地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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