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回避必須暫停審理嗎
如果開庭審理時提出要求審判人員回避,案件會停止審理。
如果是要求出審判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回避,并且理由不充分,被審判長當庭駁回的,案件會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看完本文之后,對于在申請回避的時候需不需要暫停審理要根據情況來分析,根據法律上規定進行就可以了。但是當事人要知道怎么來進行申請,這也是很關鍵的一點,我們可以從中進行詳細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聊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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