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案件的調解啟動后,選擇調解方法是法官進行調解工作的重要步驟,選擇正確的調解方法對調解效果則有重要的影響。調解工作方法多種多樣,要達到和平處理離婚案件的調解方法確不能生搬硬套,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癥下藥。一般離婚案件的調解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做好“三方面思想工作”。
三方面思想工作指的是對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對當事人父母及親友的疏導勸解工作、對基層組織和群眾的思想工作。
(二)摸清當事人的訴訟心理。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心理決定調解效果的重要因素,不僅對雙方方當事人的心理,而且對當事人代理人的心理都要摸準,才能有的放矢。從實踐中來看,當事人一般會有以下幾種心理:一是疑惑心理;二是自私心理;三是盲目心理,盲目地將是非判斷的希望寄托于律師、寄托于法官。;四是抗拒心理;五是絕望心理。
(三)創造輕松的調解環境。
(四)學會傾聽,適時細致分析,幫助當事人理清思路。
傾聽過程中,要適時以真摯的態度幫助當事人分析糾紛,理清糾紛發生的來龍去脈,明了自身的言行舉止有哪些不當之處,調整好心態。防止當事人將宣泄演變成無休止的控訴。傾聽中法官細致入微的講解和分析常常能夠避免一些無意義的爭執,并收到良好效果。
(五)抓住矛盾關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借助他人促成調解。
在離婚案件調解過程中,確定在雙方心目中都具有較高威望或者對雙方都有重大影響的關鍵人物,如村支書、長輩等,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調解,以解決紛爭。如果當事人有代理人,還要充分發揮代理人的作用。因為代理關系是基于信任產生的,而代理人往往是律師或其他具有相對較高知識水平的親戚朋友,相對較為冷靜和懂法,所以可以先做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再由代理人代為疏通當事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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