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外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
一、法院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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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法院對于起訴離婚的,應該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根據情況判決。法院調解的程序,是指審判人員進行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步驟和方式。法院離婚調解步驟主要有哪些(一)法院調解的程序中調解的開始法院調解無論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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