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某與顧某于2016年5月相識,后二人確立戀愛關系。戀愛期間,施某出賣一套婚前房產獲得38萬元房款,顧某得知后希望施某將其中的20萬元給她購買理財,為了能盡快與顧某結婚,施某很快就將2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顧某。未料,兩人最后沒有結成連理,施某向顧某提出分手的同時希望顧某能歸還20萬元款項,但是被顧某拒絕。
因此,施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顧某抗辯該筆款項系贈與,雙方沒有借貸的合意,法院最終駁回了施某的訴請。
施某認為顧某主張雙方贈與關系與常理和事實嚴重不符,同樣缺乏法律依據,認為顧某取得20萬元款項應屬不當得利,違背誠實信用,他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顧某返還。
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受理后,經法官耐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顧某返還施某10萬元。
該案承辦法官陳前稱,戀愛期間雙方發生的大額財物贈與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贈與,也不同于按照習俗而給付彩禮的行為,其系基于雙方戀人關系而發生。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日常的消費支出應當認為是維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不應當要求返還。而大額財物的贈與行為,往往是當事人一方基于結婚為目的的一種贈與,其贈與行為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財物的一方當事人的贈與目的則無法實現,因此贈與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部分返還,也符合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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