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描述
案情分析
1、小張拿的遺囑準確的說應是屬于遺贈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而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知,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雖然表現為遺囑形式,但事實上是一種遺贈。
因此,老張通過遺囑將房屋等財產留給小張不屬于遺囑繼承,而是屬于遺贈。
2、小張不知道行使權利有2個月的法定期限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同時,最高院關于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因此,本案中小張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繼承權利,被法律視為放棄了繼承權。
文章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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