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孫子女大多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帶大的,疼愛有加,而老人也傾向于將自己的財產立遺囑由孫子女繼承,拿著遺囑的孫子女當然的認為祖父母的財產就是自己的了,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卻出現了很多無法繼承的情況。2017年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過這樣的案件。
2003年5月18日,李某簽訂購房合同一份。合同簽訂后,李某以自己的名義交付了全部購房款。2011年10月20日,該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李某。2015年6月20日李某去世,去世后其孫女曹某因為遺囑繼承產生糾紛將李某的兒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該房屋。
原來,其孫女有一份2009年11月18日李某書寫的“贈與房產證明”,內容中李某表示自愿將該套房屋贈與最喜愛最聽話的小孫女。但其兒子手里也有一份形成于2008年1月19日的李某所立的遺囑,遺囑內容表示其去世以后將該房屋由兒子曹某某繼承,其他繼承人不享有對該房屋的繼承權,且其兒子還提出老人在死前10天還曾立下口頭遺囑。
本案歷經兩審,最終二審判決該房屋既不由其孫女按遺贈繼承,也不由其兒子按遺囑繼承,而是按法定繼承,因此駁回了其孫女的訴訟請求及其兒子的上訴請求。
看到這里,可能大家也有所疑惑,老人先后訂立了遺囑與“贈與房產證明”,為什么房產既不是兒子的也不是孫女的,而只能按照法定繼承呢?
本案涉及到多個法律問題,我們分別從李某孫女主張的按遺贈繼承和李某兒子主張的遺囑繼承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李某孫女主張按遺贈繼承
為什么不被法院支持?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李某孫女是否為法定繼承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李某的孫女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因此,其以法定繼承人身份主張繼承遺產無法律依據。
其次,李某孫女所拿的“贈與房產證明”性質如何認定。“贈與房產證明”是合同意義上的贈與還是遺贈?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區分:
1.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遺贈必須在遺贈人死亡之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而生前贈與只能在贈與人生前發生法律效力。
2.生效條件:遺贈只要有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條件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可生效。而生前贈與除此之外,還必須以交付贈與物為條件,否則不能生效。
綜上,我們可以肯定,這一份“贈與房產證明”并不是贈予合同行為,而屬遺贈。
最后,既然李某孫女所出示的“贈與房產證明”屬于遺贈,為什么法院對其依法繼承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對于如何確定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的起算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卷V》內容表述,2個月的最早起算點應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遺贈之事,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其中2個月為除斥期間,不可以中止、中斷、延長。
李某孫女在李某去世后未積極辦理過戶登記或實際占有遺贈房產,也未向房屋主管單位進行備案說明或進行遺贈公證證明,無證據證明李某孫女已經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應當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因此,其要求按照遺贈繼承的訴訟請求不應當被支持。
李某兒子主張按遺囑繼承
為何也不被法院支持?
本案中,李某兒子提交的2008年1月19日的遺囑,因其陳述遺囑系其書寫打印,被繼承人李某找的見證人簽的字,而該遺囑中的二位見證人均未出庭作證,對于遺囑的見證過程無法進行核實,且遺囑并非見證人書寫,因此,該份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屬無效遺囑,不予認定。
對于李某兒子主張的老人去世前10天立下的口頭遺囑,因被繼承人李某立遺囑時,雙方當事人均陳述老人神志清楚,而被繼承人離去世前還有10天的時間,在此期間應當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的形式立遺囑,且李某兒子未提交證據證實口頭遺囑是在被繼承人李自景病情危急的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故該份口頭遺囑亦為無效遺囑。
因此,李某所持遺囑并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其主張口頭遺囑亦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存在危急情況的前提,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與口頭遺囑均屬無效。李某的兒子要求按遺囑繼承的訴訟請求不應當被支持。
關于涉案房產
應當由誰繼承的問題
因本案既不能按照遺贈處理,也不能適用遺囑繼承,只能適用法定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本案中,李某孫女之所以敗訴是因為其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因此被視為放棄接受遺贈。而李某兒子敗訴則是因為其出示的遺囑不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屬無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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