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屬于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時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屬于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后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對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可以取消其殘疾等級。
屬于新辦評定殘疾等級的,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屬于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后提出申請。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請主體應向負責本轄區的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初次鑒定,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2)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后,應當由具有...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按法定程序處理勞動關系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
一、雙重殘疾怎么評定 對傷殘復雜如何辦,復合傷如何處理的問題國家評殘標準已有規定。世界本身是復雜的,職業傷害也多種多樣,工傷職工的殘情的復雜程度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顯然,國家標準不可能評列所有傷情,而我們可以根據10個等級的...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2004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 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
2020年傷殘等級鑒定標準:一級傷殘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2.意識消失;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級傷殘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
多種身份致殘,其部位不能合并評殘的怎么辦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致殘部位不能合并評殘的,可以先對各部位分別評殘。等級不同的,以重者定級;兩項(含)以上等級相同的,只能晉升一級。《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申請人或...
常用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最常用的殘疾評定標準主要有三個:(1)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簡稱工傷標準),適用于各種職工工傷事故的殘疾評定;(2)GB18667-2002《道路...
常用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目前最常用的殘疾評定標準主要有三個:(1)GB/T16180-2006《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簡稱工傷標準),適用于各種職工工傷事故的殘疾評定;(2)GB18667-2002《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