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是如何的
1.投資人(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其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2.投資人(股東)為內資企業的,提交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投資人(股東)為事業單位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4.投資人(股東)為社會團體的,提交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及民政社團管理部門確認的《非黨政機關所辦社會團體證明》;
5.投資人(股東)為工會的,提交區、縣級以上工會同意投資的批準文件;
6.投資人(股東)為境外企業的,提交企業經所在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經所在國(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投資人(股東)為外籍自然人的,提交其經所在
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身份證、護照復印件或長期居留證明。其中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特別行政區護照,臺灣地區自然人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應為當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護照
或者內地公安部門頒發的臺胞證。其中,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境外合伙人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境外住所證明。
二、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如何公證認證
公證和認證是二個不同的東西,如果投資人是法人/公司的,應該在本國公證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類資信情況公證,辦理后的公證書經其本國外交部門及中國外交部認證(即雙認證),如果是個人,就是證明護照真偽,身份是否屬實,也可同樣辦理,護照公證并認證。
進行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的公證主體是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或律師事務所。認證主體是我國駐該國使(領)館。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部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若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則不需要提供我國使(領)館的認證文件。
身份證明是指投資者所持有的該國有關部門簽發的具有自然人有效身份證明的文件。一般情況下,護照作為國際通行的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證明,在持有人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后,其提交的復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可以作為外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使用,無須公證、認證。對沒有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外國投資者,其護照不能作為有效“身份證明”,仍應以經公證認證的該國有權部門簽發的文件作為其身份證明。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公證和認證原件,且公證和認證文件內容必須包括投資外方的股東、股比等情況。
(1)外國自然人來華投資的,提交護照原件;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自然人來華投資的,提交永久居住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
(3)臺灣地區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提交臺胞證原件;
(4)華僑來投資的,提交護照或定居國的居留證件原件。上述情況不需再辦理公證和認證文件。
三、我國現行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的公證認證制度。
自1979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80年批準第一批3家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我國吸收外資直接投資已經走過32個年頭,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工作也跟隨著不斷地改革和完善。2006年以前,外國投資者申請工商注冊登記時提交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不需要相關公證認證手續可以直接使用,若為外文的內容只需附上對應的翻譯件就可以直接作為登記材料使用。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法律不斷完善,特別是2006年新的《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修訂后,外資登記的適用的法律發生了變動,導致外資登記實務的重大調整。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聯合印發的《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外企字[2006]81號,以下簡稱《執行意見》)的相關規定,要求“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這是外資登記史上第一次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需經公證認證才為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材料。
(一)“公證認證”法律依據。根據國際慣例以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公民、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證據材料,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再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對于沒有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后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對在臺、港、澳形成的證據,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才能予以認可。
(二)“公證認證”流程。“公證認證”實為兩個程序,步驟上先“公證”后“認證”,且兩道程序是有聯系的。“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種非訴訟活動。“認證”是對“公證”而言,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認證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最后一個簽字或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外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書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所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由于領事認證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將其比喻為發給涉外文書的“簽證”。以美國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公證認證程序為例:一般為州政府州務卿辦公室出具公司證明,經當地公證員公證,再由公證員屬地的州務卿官員證明公證員身份,之后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對州務卿官員的簽字進行認證,最后將上述所得相關各文書綁定在一起,通常還要附上對應的翻譯件就形成在國內注冊公司所需要的資格認證文件,即可在國內正常使用。
以上內容是小編對對“投資人的資格證明是如何的”問題進行的解答,證明投資人資格的材料有很多,依據不同的投資人而定,例如是自然人的,材料主要是身份證明。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解決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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