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通則沒有對公民的健康權和身體權進行區分,我國法學界一些學者或主張在健康權之外另設身體權,或對健康權作擴張解釋,使其包含身體權的內容。作者認為,健康權保護的是公民保持正常健康水平的權利,而身體權保護的是公民保持其身體之完好性的權利。對健康權的侵害所導致的損害后果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狀況的惡化以及由此產生的精神痛苦。對身體權的侵害所導致的后果包括肢體、器官的喪失或部分喪失或某些生理功能的喪失以及由此產生的精神痛苦。對健康權和身體權侵害所造成的損害后果也可以大致歸納為精神損害(痛苦、疼痛)和殘疾。此外,對健康權和身體權的侵害,通常還發生醫療費用支出、誤工工資損失、護理費用支出以及可能的持續醫療、護理費用的支付。在導致受害人殘疾的案件中,還可能涉及因勞動能力降低導致的未來收入喪失或者減少的問題。
1、對已經支付的醫療、誤工、護理等費用的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踐中,對有關費用的計算不宜過于苛嚴而使受害人處于不利地位,尤其是應當考慮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這一客觀情況。
2、對未來將發生的醫療、康復、護理、器械等費用的賠償
有些受害人需要繼續治療和康復(如功能訓練、整容),有的還由于失去自理能力而需要專業人員或者家人的護理,有的需要更換假肢、輪椅等器械。對于受害人將來發生的醫療、康復、護理、器械費用,可以判決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判決相對確定的賠償標準。在作出這樣的判決時,宜考慮有關專家的鑒定意見。假肢、輪椅等,應當不低于在購買時的中檔質量和技術水平。
3、狹義精神損害的撫慰金
這里的精神損害是指健康權或身體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因為加害人的加害行為而產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和肉體上的疼痛,而不包括下面將要涉及的殘疾賠償問題。一般說來,狹義精神損害的程度取決于健康、身體受到侵害的程度。判決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尤其適用于受害人健康或者身體受到損害,遭受較大精神痛苦或肉體疼痛但沒有造成殘疾或者降低受害人勞動能力的案件。狹義精神損害撫慰金也可以適用于未成年人健康或身體受到侵害以及未成年人受害死亡,近親屬(尤其是父母親)出現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考慮到將殘疾賠償和死亡賠償作為專門的賠償類別,此等狹義精神損害的撫慰金數額一般不宜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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