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10年9月25日,王某到李某公司向李某索要5萬元欠款,據王某報案稱,其欠條被李某公司會計撕毀,民警接警到現場勘查后發現,王某手中以及一樓陽臺上有部分紙屑碎片,但內容無法確定,因此,民警建議王某通過司法渠道來解決,王某遂訴至法院。
原告王某訴稱,被告張某向其借款5萬元,約定2011年中秋后還款,經原告多次索要,李某答應還款并要求王某攜帶借條會面付款,會面時,原告依照原告所說將借條交給了該公司會計,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準備,不料被告方收取借條后當即將借條撕碎,原告隨即撥打110報警。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逾期還款利息,同時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李某辯稱,撕碎的借條在法律上沒有證明力,不能證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萬元就是事實。而且撕借條時,被告并不在場,事后聽會計說,原告持欠條來要錢,會計翻帳本發現原告還欠被告7.5萬元的料款錢沒有給,就要原告寫一張7.5萬元的條子,原告不肯,會計就把欠條撕掉,當時原告并沒有什么反映,半個小時后才報警。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某舉證借條原件一份及復印件一份。該借條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審時進行了粘貼,原件有部分內容缺失,剩余內容為:“借條,借到王某OO民幣伍萬元整,中秋OO還,李某,2010.9.3”。而借條復印件的內容完整,載明:“借條,借到王某人民幣伍萬元整,中秋節過后還,李某,2010.9.3”。被告對其不予認可,并稱借條上李某的簽名是真實的,但是其他內容是拼湊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萬元的借款關系,借條被撕毀,也說明債務已經清償。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發現,對于在全案審理過程中僅有一份證據,即被撕毀后經拼貼的借條,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撕毀的借條的法律效力該如何認定呢?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借條的形式來看,王某舉證的借條雖是被撕毀的碎片,但是經過粘貼,借條仍保持了證明雙方之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而且李某自己對借條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也予以認可,進一步說明了借條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就借條本身而言,雖有瑕疵,但仍具備了證據的完整性,保持了證明雙方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能夠反映出雙方借款時的真實情況,因此該借條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此時,王某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而李某則負有提供證據推翻王某舉證的責任。但是李某未能提供能夠證明王某主張的借條債務已經得到清償的證據。李某僅憑口頭陳述顯然不足以對抗王某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所以,應認定王某提供的借條的效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民事訴訟中,借條屬于證據形式中的書證,當事人所提供的書證應當完整,如提供的書證有缺損,舉證人應當對此給予合理的解釋,否則,該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舉證人要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所舉的借條系撕毀后重新拼貼而成,存在嚴重瑕疵,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分配原則,王某應對借條被撕毀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現王某沒有證據證實李某未還借款并撕毀了借條,因此王某所出示的借條在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評析】
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就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明其權利主張的證據。本案中,原告主張借貸事實存在的主要依據就是借條的復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認定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必須解決原告舉證的“借條”的證據效力問題。
在民事司法審判實踐中,有的案件證據確鑿充分,有的案件證據則比較少或者存在種種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幾乎沒有多少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應遵循職業道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從借條的形式來看,原告舉證的借條雖是被撕毀的碎片,但是經過粘貼,借條仍保持了證明原、被告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時還提供了一份借條復印件,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對借條上的簽名的真實性也予以認可,進一步說明了借條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就借條本身而言,雖有瑕疵,但仍具備了證據的完整性,能夠反映出雙方借款時的真實情況。
從借條撕毀的原因來看,原、被告均認可是被告的會計將借條撕毀,但是對撕毀的理由各執一詞。原告稱是被告同意還款后,原告遂將借條交給被告,但被告會計未付款就將借條撕毀。被告的理由則是,會計在原告來索款時,發現原告還欠被告7.5萬元的木方和模板錢,要求原告出具7.5萬元的條據,原告不肯,會計遂把欠條撕掉。筆者認為,借條撕毀的事發當時只有原告及被告會計在場,撕毀借條究竟是何原因和過程已經無法查明,根據“高度蓋然性”標準,在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情形時,應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稱其會計撕毀借條是因為原告尚欠被告木方和模板錢,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倘若原、被告之間還存在另外一筆欠款關系,而原告又不同意出具欠條,被告完全可以另行主張,而不是擅自把借條撕毀,在借條被毀后原告馬上撥打“110”,說明原告并不同意被告撕毀借條抵銷債務,更何況被告并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原告欠其木方和模板錢,所以被告提出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被告所陳述的撕毀借條的原因,較之原告的陳述,發生的可能性較低,其陳述的不可信程度高于原告的解釋,相反,原告的解釋則較為合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舉證的借條雖被撕毀,但原告及時保留了碎片,經過粘貼后,雖有部分內容缺失,但與復印件的內容能夠相互印證,保持了證明雙方間借款事實的完整性,而且被告對借條上其簽名的真實性也予以認可,因此該借條能夠作為定案依據。此時,原告主張借貸事實存在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而被告則負有提供證據推翻原告舉證的責任。但是被告只是抗辯其與原告間不存在借款關系,一直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其提出的抗辯理由,也沒有提供能夠證明原告主張的5萬元債務已經得到清償的證據。被告僅憑口頭陳述顯然不足以對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和主張,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所以,對原告舉證的借條應予以采信,并據此認定原、被告之間借貸關系存在。
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有借條為證,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借款本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
綜合上面的介紹,對于借條等重要證據,應該好好保管,防止丟失等情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借條被撕毀是否還具有證明效力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聊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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