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 到目前為止,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共有1624個,其中外資品牌占98個。
馳名商標認定程序和條件
一、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須將這一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才能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這一商標在相關人群中具備一定的知名度。 三、當事又依法提出了申請。 1.《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馳名商標就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最早來自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國際和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馳名商標制度是為充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創設的,其宗旨是合理保護相關的商標所有權,維護公平競爭,制止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馳名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在市場經濟中鞏固地位,對抗惡意搶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標影響等一系列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紛紛申請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 所謂的馳名商標,是相對所涉及的侵權糾紛而言的,其被作為馳名商標而被保護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圍和強度的。在這一個糾紛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權糾紛中也享受馳名商標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時候和范圍內都受到特殊的保護。 目前,我國實行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均可認定的雙軌制,但須以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請求為前提,并且該申請或請求必須建立在相關權益受損的基礎上。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同于普通商標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馳名商標采取跨類保護,只要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他企業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該馳名商標。 2.行政認定:一直以來,中國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通過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標注冊、使用與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2-1 .通過商標局認定: 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由各省級工商局將經過初審并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最后,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 在商標注冊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也可以向商標局請求認定其商標馳名,此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2 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 依照商標法及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3 通過人民法院認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規范性文件的出臺,為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目前,許多企業紛紛將其商標通過司法這一新興方式認定為馳名商標,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商標意識、品牌意識的增強,對于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司法認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使馳名商標的認定更為便利,因而已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方式。
馳名商標的行政保護
前提情形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前提情形是: (一)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商標法第十三條1)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商標法第十三條2)
一、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申請
如果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屬于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屬于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包括: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當事人要求依法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二、保護申請的審查與處理
(一)對案件的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對案件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于規定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相關規定中的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規定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二)對材料的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于第一種規定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于該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三)處理決定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
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是馳名商標認定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但是《巴黎公約》并未作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一個商標能否構成在一國為公眾所周知的馳名商標,由該國主管機關判定。 馳名商標認定的標準有兩類:一類是概括式單一標準,以法國、德國為代表,即以公眾知曉程度或知名度高低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唯一標準;一類是列舉式多重標準,南美洲1993年10月21日通過的《卡塔赫那協定》是世界上第一個明文規定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的協定。該協定以未窮盡的列舉方式,指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四條標準,即:(1)作為使用商品或服務在消費者中......
馳名商標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是在1925年修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最早提出來的,現行的對保護馳名商標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是1967年修訂的《巴黎公約》第6條第2款,其中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如本國法律允許,應依職權或依利害關系人請求,對構成商標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在該國已經馳名,屬于有權享受本公約利益的人所有的,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商標的復制、仿制或翻譯,而易于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取消,并禁止使用。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其所稱的主管機關指的應是成員國主管確定某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或主管......
馳名商標認定的條件是怎樣的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2條第2款的規定,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比如,使用某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屬于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而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系的眾多人員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就是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不與計算機信息技術領域相聯系的眾多人員知曉或者不知曉該商標,并不影響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也就是說,馳名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