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良好的,或是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早點申請取保候審。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37天決定是否批捕,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如果是普通的單人案件,在3至7天就會報送檢察院呈捕,檢察院在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則有可能在10天至14天內放人。
第二種,雖然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流、結、多),但公安已經偵查清楚的,統一提前報檢察院呈捕。最常見的是提前幾天,在周五統一報送,也方便檢察官統一審查。
這就容易出現家屬在等37天是否放人,結果出現未到37天就收到逮捕通知的情形。這就要求辯護律師及時跟進案件進度,避免有一些案件提前報送檢察院,卻無人和檢察官溝通不予批捕,一些可批可不批的案件直接被批捕。
基層檢察官工作壓力非常大,7天內可能要同時決定十幾個甚至幾十個人是否批捕,如果沒有有效溝通,顯然批捕概率更大。這也是由于批捕的審批流程遠比不批捕要簡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流、結、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
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如果在這期間檢察院不批捕的話,就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了,如果批捕的話,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檢察院了。
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取保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不一定就等到37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
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如果在這期間檢察院不批捕的話,就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了,如果批捕的話,取保候審的決定權在檢察院了。
正常流程是,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刑事偵查,如果偵查的證據什么都沒問題,37天內要轉到檢察院,檢察院估計又要一個月左右,才能轉到法院,法院又要一個月才能判 如果轉到檢察院,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還會退到公安,繼續偵查,那又是一個37天的過程 ...
刑事拘留37天后,不能批準逮捕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
刑事拘留37天后,不能批準逮捕就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
1、法律規定批捕后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2、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則可獲取保,具體要根據案情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