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卜斌賢,2012年2月至2016年1月任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判員,2016年1月退休,2017年3月26日經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祥國,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任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判員,自2013年1月起任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審。
法院認定的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卜斌賢審理的民事案件情況
2012年8月16日,原告李佐生向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白銀市朋來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朋來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永杰)償還余款98172元,案件由卜斌賢辦理。案件經簡易程序開庭審理后,因案件事實未查清轉為普通程序。期間,2013年4月16日,被告朋來公司申請法院調查取證。2013年6月4日,由被告公司鄧永杰承擔出差費用,卜斌賢、吳祥國、書記員于燕及鄧永杰、其妻子路自玲乘飛機到湖南益陽尋找證人羅范強、胡科偉調查取證,羅范強拒絕作證調查無果,之后由鄧永杰出資,五人共同游覽了湖南張家界、韶山等景區。
2013年6月30日,卜斌賢、吳祥國、鄧永杰及法院工作人員孫鵬斐再次找羅范強取證,查詢到案件爭議的12車皮煤由羅范強接收,羅范強仍拒絕作證。卜斌賢、吳祥國用事先準備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查詢了羅范強的銀行賬戶,用事先加蓋院印的空白A4紙制作了《民事裁定書》,將羅范強列為第三人,以朋來公司申請保全羅范強財產為由,裁定將羅范強25萬元銀行存款予以凍結并實施。
次日,羅范強、胡科偉找到卜斌賢、吳祥國等人,制作詢問筆錄一份,證明李佐生往南方水泥廠發了12車煤,并提供其與李佐生簽訂的煤炭經營合作協議。2013年7月5日,被告朋來公司根據從湖南得來的詢問筆錄提起反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本訴李佐生支付拖欠的鐵路運費及服務費187448元。經第四次開庭審理后,2013年7月11日,該案一審宣判,判決:一、駁回原告李佐生的訴訟請求。二、反訴被告李佐生支付反訴原告朋來公司鐵路運輸費及服務費187448元。
2013年8月29日,羅范強向白銀市中院提交情況說明,經其找相關人員調查核實,12車皮煤是胡科偉從白銀市發回益陽市,與李佐生無關,并提交了湖南省益陽市銀鑫公證處公證書。2013年10月28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
一、撤銷平川區人民法院(2012)平民三初字第94號民事判決書。
二、發回平川區人民法院重審。
2014年3月13日,平川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作出(2014)平民重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
一、駁回原告李佐生的訴訟請求。
二、反訴被告李佐生支付反訴原告朋來公司鐵路運輸費及服務費187448元。
宣判后,李佐生不服,向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6月12日,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對李佐生與朋來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案指令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2016年11月17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判決撤銷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2014)平民重字第5號民事判決及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白中民二終字第55號民事判決;
朋來公司向李佐生返還多預付的服務費78639.6元;
駁回李佐生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朋來公司的反訴請求。
二、被告人卜斌賢、吳祥國民事枉法裁判罪審理情況
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檢察院公訴認為,卜斌賢、吳祥國已經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卜斌賢向法庭提交了其手機短信截圖,證明到湖南找羅范強調查取證沒有對羅實施脅迫。吳祥國提交了本院領導高世軍在2016年10月31日給平川區檢察院的檢察建議復函,證明對羅范強的存款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時向匯報并取得領導同意。但高世軍2017年4月向偵查機關作證時又否認電話匯報的事實。
一審法院判決情況
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民事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被告人卜斌賢、吳祥國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在羅范強兩次拒絕的情況下,出具裁定書將羅范強列為第三人,凍結羅范強的銀行存款,獲得了案件有關的證言,并未采取脅迫或者其他違法的手段,迫使羅范強出具虛假證言。卜斌賢、吳祥國主觀上并不具有枉法裁判罪所要求的直接故意,其行為目的是為了讓羅范強提供證言或者出庭作證,以便查明案件事實;客觀上也沒有實施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故卜斌賢、吳祥國的行為不具備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不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雖然卜斌賢、吳祥國二人由案件當事人鄧永杰出資游覽張家界等景區,其行為屬于履行職務不廉潔的行為,并不能由此判定二人具有枉法裁判的主觀故意。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018年7月3日,作出(2017)甘0402刑初487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卜斌賢無罪;被告人吳祥國無罪。
白銀區檢察院抗訴認為:一審法院無視卜斌賢、吳祥國違反法定程序辦案的基本事實,即無視非法凍結證人25萬元存款的事實,無視朋來公司從未申請過保全羅范強財產和追加羅范強為第三人的事實,無視卜斌賢在民事裁判過程中有失公正違反法定程序告知一方當事人提出反訴的事實,無視卜斌賢、吳祥國接受被告的請吃及旅游消費的事實,無視卜斌賢、吳祥國作出判決后隱匿卷宗材料的行為,無視卜斌賢、吳祥國有預謀的迫使羅范強作證的事實,判決錯誤,應予糾正。
白銀市檢察院支持抗訴意見認為:卜斌賢、吳祥國接受被告請吃及旅游消費后,在案件審理中偽造法律文書,越權調取證據,違反法定程序裁定將他人列為第三人并凍結他人財產,并以裁定凍結他人財產及指示性語言相威脅,讓他人做偽證并非法采信,作出錯誤判決,因此應當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卜斌賢辯稱,雖然存在一些違規失誤行為,其和吳祥國在辦理該案過程中,沒有枉法裁判的動機和目的,去湖南,是為了核查被告提交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追加羅范強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與院里溝通的方案;凍結羅范強其存款是為了有利于執行,并非是為了給其施加壓力;案件最后改判是因為羅范強、胡科偉事后改變證言;原審判決因李佐生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被上級法院撤銷,未造成嚴重后果。故,其不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吳祥國辯稱,其既不是主辦法官,也不是合議庭成員,僅因是庭室負責人才參與了該案。根據朋來公司要求追加羅范強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和對羅范強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口頭申請,承辦法官有權決定追加羅范強為第三人,不需要庭長和主管院長的審批,采取保全措施也是臨時決定的,但在異地辦案,主管院長在出差前就已經授權并簽發了相應的查封存款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出差前經辦公室人員同意,準備了空白介紹信、加蓋院印的空白A4紙,且在保全裁定前,電話匯報主管院長并得到其同意,不是偽造的法律文書;相關程序性事宜并非庭長管理權限。綜上,其不構成枉法裁判罪。訴訟材料沒有入卷,也僅僅是訴訟中的違規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民事枉法裁判罪,主觀方面既要有認識到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可能性,也要具有追求枉法裁判行為發生的意志因素,二者須有機統一。卜斌賢、吳祥國在審理過程中對“12車皮803噸煤系李佐生所發”,不具有主觀方面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有機統一。故,卜斌賢、吳祥國主觀上不具有枉法裁判的直接故意。
民事枉法裁判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事實和法律,在民事案件審判的活動中不忠于事實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規定進行枉法裁判。卜斌賢、吳祥國將羅范強列為第三人,并凍結羅范強的銀行存款及后續未將裁定書附卷裝訂等行為,雖不符合法律的有關程序性規定及人民法院的內部管理規范,但該行為與其向羅范強調查取證的行為之間不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羅范強或許迫于凍結存款的壓力前來配合調查,但是其接受詢問時所作的陳述,完全是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進行的。
詢問羅范強雖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個別詢問(律師及胡科偉在場),不符合法定程序,但也可推斷認為羅范強接受詢問時并不存在脅迫或者其他強迫作證的情形。卜斌賢雖然在調查取證時存在一些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但其審判活動是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客觀行為,并未違背證據基礎上反映的民事法律事實,其行為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客觀方面的要求。
將羅范強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追加以及對其財產的查封凍結,確系存在一些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但根據證據,羅范強有給付義務的可能,其與居間合同糾紛的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確有必要將羅范強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于凍結錢款的數額,是在綜合案件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的概括性推算,查封保全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并無不妥之處。
卜斌賢、吳祥國確系存在接受當事人出資旅游,未將追加第三人和訴訟保全的法律文書歸檔、作出判決漏列追加的第三人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但本案中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羅范強參加訴訟,法院可依職權進行追加,無論當事人鄧永杰是否申請。故,法院追加羅范強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當事人即使沒有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故而對于第三人財產的凍結查封符合法律規定。
2016年10月31日高世軍對復函復核時已簽字確認,其后續證言推翻先前書證,在證據的證明力采信上,應采信已簽字確認的書面復函。卜斌賢、吳祥國在民事審判活動中雖存在一系列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但不具有民事枉法裁判罪主觀上的直接故意,且其行為不屬于民事枉法裁判行為,亦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不具有刑事違法性。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2019年4月3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4刑終141號二審終審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延伸閱讀
名詞解釋:三同,是指法院干警外出辦案時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同行同吃同住的行為
2011年,最高法出臺了《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其中規定,法院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本人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親屬、代理人、辯護人等關系人,同時要求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接觸并可能引起社會公眾及當事人合理懷疑的,應當自行申請回避。
涉事人員處理:2018年10月25日,甘肅日報報道, 2018年6月,白銀市平川區紀委監委接到上級轉辦信訪件,反映區人民法院卜斌賢、吳祥國、孫鵬斐三人違規接受案件當事人吃請、安排住宿和景點游玩等問題。隨后,區紀委監委迅速成立調查組,對舉報所反映的內容進行核查。
經查,2013年6月,時任平川區法院正科級審判員的卜斌賢、民三庭副庭長吳祥國在辦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赴湖南省益陽市調查取證期間,違規接受案件當事人的安排,到張家界、韶山兩地旅游2天。2013年7月,卜斌賢、吳祥國、孫鵬斐(書記員)再次到益陽市調查取證。兩次外調中產生的食宿、旅游等費用均由當事人墊付。外調結束后,卜斌賢、吳祥國先后向當事人索要兩次去湖南出差的費用票據,當事人以票據丟失為由沒有提供,三人也未在單位報銷差旅費。全部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共計13000元。
2018年7月,平川區紀委監委依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接受案件當事人、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委托人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之規定,給予卜斌賢、吳祥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孫鵬斐警告政務處分。
來源:煙語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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