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簡介:
夫妻雙方離婚 青島市民程某(男)與高某某(女)結婚,兩人都是事業型,生活獨立。結婚時兩人書面約定:婚后的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兩人婚后生活甜蜜,兒子出生后,高某某毅然放棄工作,在家照顧幼子和多病的婆婆,而程某則一心放在事業上,收入激增。后來,高某某發現程某對家庭的態度愈發冷淡,后來得知程某有了外遇并同居。高某某多次規勸,而程某依然不知悔改。
法院判決:從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出發支持補償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本案中的當事人依此規定進行了財產約定,但高某某辭職后沒有了收入來源,實際上已無自己的財產。實行法定婚姻財產制的夫妻,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在離婚時也可得到共同財產的一半,是對一方家務勞動的價值的肯定。但如果夫妻約定婚后實行分別財產制,則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無法再分得對方的財產,實際上將家務勞動的價值忽視了,不能維護該方的合法權益,也違背了公平原則。法院根據女方提交的調查證據,綜合考慮了女方為家庭付出較多的義務和男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事實,從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出發支持了高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程某一次性補償高某某人民幣15萬元,損害賠償5000元。
律師說法:夫妻雙方離婚,女方能否要求家務補償
本案的焦點在于:夫妻對婚后財產已有約定,對家庭履行義務較多的一方離婚時能否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此條規定被稱為“家務補償條款”。家務勞動雖然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視的,通過家務勞動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顧孩子和老人,減輕了另一方的家務負擔,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創造更多的財富,實際上也等于是間接創造了家庭的經濟價值。至于補償數額,應考慮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盡義務的狀況、時間長短、另一方受益情況和目前經濟情況等因素確定。
在本案中,高某某毅然放棄工作,在家照顧幼子和多病的婆婆,程某有了外遇并同居,根據女方提交的調查證據,綜合考慮了女方為家庭付出較多的義務和男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事實,從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出發應當支持高某某的訴訟請求。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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