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捕的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或不符合起訴條件,或不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應被宣告緩刑,但由于捕后實際羈押的時間較長,法院無奈作出實刑判決。如果辯護律師做好捕前辯護,將大大減少上述情況的發(fā)生。一般而言,捕前辯護的目標優(yōu)先級依次為:1、撤銷案件;2、取保候審;3、不批準逮捕。本文結合捕前辯護存在的一些問題,以不批準逮捕為切入點,提出律師在辦理不批準逮捕辯護時的一些建議,相信對提高不捕成功率有一定幫助。
目前捕前辯護存在的現(xiàn)實問題
(一)信息不對稱
偵查階段律師無法閱卷,了解案情的渠道非常有限,與偵查機關存在信息不對稱;隨著偵查的深入,證據材料不斷豐富、完善,辯護人在舉證上處于弱勢方;存在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不通知辯護律師的情況,可能導致律師無法及時參與到逮捕審查程序中來。
(二)審查批捕時間短
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只有七個自然日,檢察官需要完成閱卷、訊問犯罪嫌疑人、逮捕條件審查、起草相關文書等工作,因此辯護律師提出詳細的辯護意見讓檢察院聽到辯護人的聲音非常必要。
(三)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檢察官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這就是律師有效介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律師應當爭取與檢察官當面溝通,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
(四)捕訴合一為補前辯護提供了機遇
在捕訴合一背景下,同一案件實行從案件審查逮捕到審查起訴到出庭公訴由同一名檢察官辦理。捕訴合一強化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察活動的監(jiān)督和制約,但是這種一桿到底的工作模式,缺少內部監(jiān)督,如果沒有律師的介入,僅審查偵查機關提供的請求批準逮捕的材料,容易導致檢察官先入為主,偏聽對嫌疑人不利的一面之詞,所以律師及時介入,提供有效的辯護意見對嫌疑人尤為重要。
捕訴合一后,公訴人會用起訴的標準考量是否逮捕,導致逮捕的證據標準提高,從而帶來逮捕率的降低,同時,內部考核壓力之下捕后不訴的可能性減少,因而,捕前階段辯護的重要性凸顯。通過說服偵查機關不提請批捕,或者說服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就可以為案件無罪或者緩刑預留空間。而一旦批捕了,捕后再去追求不訴,訴后再去追求無罪判決,可能性就十分渺茫。因此,捕前辯護,尤其是審查逮捕期間的辯護,重要性就越來越大。 申請不批準逮捕應該做好以下工作
(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自由被剝奪,同時要面對偵查機關的訊問,身心都要承受巨大的壓力。嫌疑人不了解涉嫌的罪名,不確定刑罰的輕重,不知道如何正確面對偵查機關的訊問,往往會有驚慌、恐懼情緒。律師接受委托后可以會見嫌疑人,安撫當事人情緒,解答法律上的困惑,建立當事人與家屬溝通的渠道。律師每次會見都要帶有明確的目的,一般來講會見必須要達到以下目的:1、取得嫌疑人信任;2、確認委托關系;3、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4、了解案情;5、了解訊問情況;6、提供法律解答;7、聽取當事人自己的辯解;8、了解有無不宜羈押的情節(jié)。
(二)針對所涉罪名,進行法律檢索
刑法總共規(guī)定了483個罪名,部分罪名存在區(qū)分困難,而不同罪名對于案件最終判決影響極大,比如同樣是騙取50萬元,定詐騙罪的量刑在十年以上,如果定合同詐騙罪量刑區(qū)間在三到十年,因此,準確定性罪名尤為重要。律師接受委托后,應根據拘留通知書上載明的罪名,結合案情,檢索相關法律規(guī)定,類似案例,指導案例,同一地區(qū)近期相關案例或者不起訴決定書,檢索相關學術文章,反復審查偵查機關確定的罪名是否準確,形成書面報告,從中尋找案件突破口和辯護觀點。
(三)起草辯護意見
不批捕在理論上可以分為三類:不構罪不捕(絕對不捕)、證據不足不捕(存疑不捕)、無逮捕之必要不捕(相對不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對逮捕的條件作了規(guī)定,律師可以從反面推導不批捕的意見。不批準逮捕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1、是否構成犯罪。
2、是否妨礙偵查。言詞證據是否穩(wěn)定、共犯是否歸案、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歸案、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全部或者大部分歸案、證據是以言辭類證據為主還是以實物證據為主等等。
3、是否具備社會危險性。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化的判斷標準有:(1)可能實施新罪;(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現(xiàn)實危險;(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串供;(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存在以上情形之一一般會認定為具備社會危險性。
4、指控涉嫌罪名的證據是否充足。
5、是否存在不適于羈押的情形,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
(四)與辦案機關溝通,提交法律意見
主動出擊,力爭在提請批捕前與偵查機關當面溝通,了解案件基本情況,遞交法律意見,爭取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取保或不提請逮捕。偵查機關決定提請逮捕的,盯緊關鍵節(jié)點,主動聯(lián)系,第一時間獲取案件提請逮捕信息,及時遞交委托手續(xù)與承辦檢察官溝通。
有關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
2、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
3、《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
4、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廳《關于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工作中適用附條件逮捕的意見(試行)》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
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逮捕措施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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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當出現(xiàn)需要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情況時,可以隨時到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聘請律師。只有刑事案件,法律對請律師的時間作了比較嚴格的規(guī)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