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如果雙方離婚,則房屋歸另一方所有 2.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則婚內購買的房屋,歸另一方所有 3.如果一方出軌或者家暴,則凈身出戶,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 4.小明父親的房屋,歸小紅所有 5.將共同共有的房屋,歸孩子所有 6.小明婚前購買的房屋,歸小紅所有
上面這些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內容都是在我們辦案實踐中經??吹降?,但是以上的約定大多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那是什么原因呢?
首先我們看看法律對夫妻財產協議是如何規定的:《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法條表面的意思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允許和尊重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所有或者一方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的方式也是自由的,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都可以,這個約定是優先于法定的。 但是在實踐中,這類夫妻財產協議因為與離婚協議、忠誠協議、贈與協議等有很多相似和不同之處,稍有不注意就會導致無效或者被撤銷,讓協議中獲利的一方欲哭無淚,前功盡棄。
我們結合前面的事例,來說說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到底應該注意些什么: 第一、協議內容不要涉及離婚、子女撫養相關的內容。如果把離婚和財產約定聯系起來,比如文章開始提到的事例1如果雙方離婚,則房屋歸另一方所有,這樣的約定大概率會被法院認定為離婚協議,而離婚協議是以登記離婚為生效要件的,如果雙方沒有登記離婚,它就是不生效的。到法院訴訟離婚的時候,這張約定就等同于廢紙一張,法院不會按照你們之前的約定來判定財產的歸屬。
第二、協議內容不要添加忠誠條款。所謂忠誠條款就是把夫妻的忠誠義務作為條件,一旦違背忠誠義務,就讓違背方承擔一定代價的協議,在實踐中最典型的莫過于事例3 如果一方出軌或者家暴,則凈身出戶,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忠誠協議中大多存在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的條款,所以目前很多法院會把忠誠協議認定為無效。如果將財產分割與出軌、凈身出戶不得獲得孩子撫養權等聯系起來,法院會將其按照忠誠協議處理,認定為無效,另外就算認定為有效,出軌本身證明也有一定難度,所以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盡量規避該類條款。 第三、不能限制離婚自由。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這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所以任何限制離婚的條款,都會因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例如事例2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則婚內購買的房屋,歸另一方所有,再比如,如果一方沒有過錯,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這些條款明顯都是限制了他人的離婚自由,所以類似條款不能出現在夫妻財產協議中。
第四、不能涉及他人的財產。這個包含兩個意思,一是不要處分他人的財產,另一個是不要將財產處分給他人。按照上面法條的意思,夫妻雙方只能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或者完全歸屬一方的財產,而不能在協議中處分他人的財產,例如事例4中約定小明父親的房屋歸小紅所有,如果沒有征得小明父親的同意,也就是說小明父親沒有在協議上簽字認可的話,因為涉及他人財物,該協議條款會被認定為無效。另外,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把房產決定給孩子,也就是事例5中將共同共有的房屋,歸孩子所有,這類行為在法律上是贈與行為,贈與行為要參照《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除非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適用撤銷規定的。這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把房子約定給孩子的話,為了防止一方反悔,最好是辦理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或者就該贈與協議進行公證,否則會面臨撤銷的風險。
第五、涉及贈與的內容,一定要去過戶或者公證。如果夫妻財產的內容涉及贈與的,比如將一方的婚前個人房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這也是贈與行為,要參照第四條的內容,去辦理過戶或者進行公證,以免被撤銷。如果是將夫妻婚后共同共有的房產約定為一方所有,不會按照贈與處理,只要雙方簽字即生效。
第六、協議不能是口頭的,必須是書面約定。有些案例中,夫妻雙方口頭約定夫妻婚后財產AA制,也就是誰掙得誰花,即便雙方在實踐中確實這樣履行,上了法庭,只要任何一方反悔,法官也不會按照你們的口頭約定去處理財產歸屬,因為我們的法條將書面形式規定為必要的法定要件,所以該類協議如果要生效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呈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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