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同居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的同居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般是青年男女婚前長期同居或是出于試婚的目的同居,此種情形中,若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2、離婚后雙方未與他人再婚,也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3、因原婚姻關系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而出現的同居生活狀態等等。
2 同居期間的財產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據此,已登記結婚,但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置方式為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判決遵循:有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按個人財產處理,否則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并照顧無過錯方。但前述規定適用的前提是有登記婚姻,只是婚姻關系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被撤銷。
那么,存在同居關系的其它情形,如試婚同居、離婚后同居的,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如何分割呢?
對此,我國《民法典》并沒有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載明,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該規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廢止。
現有的法律規定試作探討如下: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換言之,若共有人之間具有家庭關系,則可認定為對共有的財產共同共有。所以,同居關系是否可等同于家庭關系呢?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對家庭成員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劃分,一般同居的雙方并不視為家庭成員。
其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而如前所述,同居生活的雙方顯然是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同居生活的雙方在同居期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可適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據此可推定同居生活的雙方具有家庭關系。
然后,按照前述《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同居雙方之間具有家庭關系的,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可視為共同共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是對共有人以何種方式共有財產的規定,換言之,其適用前提是已有證據證實相應財產由各方共有,各方對財產確為共有關系。若同居雙方有證據足以證實財產系個人所有,并非共有的,則應認定為是個人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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