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作為法律人,我們擅長的是將這些事件涉及的法律知識總結出來分享給各位吃瓜群眾,各位慢慢品嘗 目前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了與考試有關的罪名,包括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組織考試作弊罪 1、該罪系行為犯,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故意組織作弊的即構成本罪。 比如江西專升本案件中,學校老師直接將答案寫在廁所的門板上,同一考場幾乎所有人都去了趟廁所,因此該學校老師已經實施了組織作弊的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a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b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c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d其他依照法律有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我們知道,專升本有兩大類型,統招專升本和社會類成人教育專升本。統招專升本畢業證書印有普通高等學校字樣,招生類型是統招,學習形式是普通全日制,享受與普通四年制本科同等待遇,招生對象僅限于應屆普通全日制專科畢業生。成人教育專升本分為自考專升本,成人高考專升本,網絡教育(遠程教育)專升本等,畢業證印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網絡教育XXX專業或網絡教育學院字樣。成人教育專升本的招生類型是成人,學習形式有函授、脫產,業余,夜大,招生對象不限。 江西專升本案件中,該專升本考試是江西全省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可能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因此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也就是屬于刑法懲治的范疇。 高考案件中,高考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簡稱,因此屬于上述a)中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也屬于刑法懲治的范疇。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江西專升本案件中,專升本考試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如果查實,作弊人數達到三十人以上,這兩條都極有可能屬于情節嚴重,因此該案的量刑起步在三年以上。 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1、該罪系行為犯,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故意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即構成本罪。 比如高考案件中,考生實施了向第三方平臺上傳考題檢索答案的行為,主觀上有作弊的目的,客觀上也造成了題目泄露的后果,符合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構成要件。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在高考案件中,由于涉及國家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屬于上述情節嚴重,量刑起步在三年以上。 三、代替考試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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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新法律條文對二級建造師代考處罰 最新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確將代考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嚴重舞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將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將有效打擊涉考犯罪行為,有力地保障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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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作弊入刑!愛子如命的父母成了考試作弊的元兇!近日,上海中考試題泄露事件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新聞的情節曲折堪比小說。一名負責印制中考題的組長為報恩偷偷拍下試題,寄給了女兒今年要參加中考的一對夫婦。為了不給女兒造成心理負擔,夫妻倆親手抄寫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