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離婚時對于這部分財產應如何處理?
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股權份額及股權收益都屬夫妻共同財產。
在夫妻離婚分割作為共同財產的股權時,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進行分割。實踐中比較快捷的一種操作方式,是夫妻可以協商由持股一方繼續持有全部股份,同時向另一方做出經濟補償。
當然,雙方亦可以協商將股份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但配偶能否成為公司股東還要遵循公司章程對股權流轉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要看其他股東的態度。
【法條鏈接】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3條第1款的第1項、第2項: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ǘ┓蚱揠p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第4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離婚時,對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在公司的股份進行分割后,受讓方可否成為該公司股東?
按照民法典司法解釋及公司法的規定,受讓方能否成為該公司股東,要看能否滿足以下情形:
(1)如其他股東過半人數同意轉讓,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如其他股東過半人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另外,如其他股東過半人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由于其他股東行使了優先購買權,受讓方無法取得股權,因而該股東的配偶不能成為該公司股東,只能以其他股東購買的價款進行分割。
更進一步講,如果兩個以上股東都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條鏈接】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第3款: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夫妻一方在結婚之前已經是公司股東,結婚后公司規模擴大,其對新增資本認繳了出資,離婚時新認繳的這部分出資屬于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是公司股東的,股權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新增資本是基于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投資收益,性質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股東婚后對新增資本的認繳出資,原則上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另一半有權要求分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25條第1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財產屬于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4.離婚時夫妻一方在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由于未滿年限不能轉讓,所以沒有進行分割,離婚之后還能再起訴請求分割嗎?
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分割。 離婚之后,如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一致,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3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5. 夫妻一方是有限公司股東,非股東的配偶能否要求查詢公司賬目或其他信息?
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是股東的專屬權利,只有股東享有知情權,非股東的配偶是不能查詢公司賬目或其他公司信息的。
但一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入股時,非股東配偶在滿足《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3條的條件成為股東后,可以依據法定程序查閱公司賬簿和相關信息。
此外,發現夫妻另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對方財產的情況,一方可以在聘請律師的前提下,由律師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來查閱另一方公司賬目和其他信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3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5條的第1款: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6. 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中出資(另一方不是合伙人),離婚時對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應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中出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夫妻一方可以與非合伙人的配偶協商如何分割合伙企業中的共同財產。
如夫妻一方協商將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由于合伙企業是各個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具有較強的人合性,因此非合伙人的配偶想要成為合伙人,必須得到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配偶通過轉讓而取得合伙人地位,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或是給夫妻一方合伙人辦理退伙或削減部分份額。
如其他合伙人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購買夫妻一方所轉讓的份額,非合伙人的配偶可以對轉讓所得的價金進行分割。如其他合伙人同意該夫妻一方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夫妻雙方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如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條鏈接】
《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4條: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ǘ┢渌匣锶瞬煌廪D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ㄈ┢渌匣锶瞬煌廪D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 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須考慮到獨資企業主體單一性的性質,夫妻雙方應當協商由一方經營該獨資企業,取得企業所有權一方在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當無法協商一致,發生都想經營或者都放棄經營的情形,按照以下原則來處理:
(1)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不主張經營該企業的,依法應當解散個人獨自企業,在辦理清算后到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雙方對清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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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5條: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环街鲝埥洜I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26條第1款、第1項: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第27條第1款: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8. 離婚后妻子發現丈夫在婚內持有員工股的,如何分割?
員工股是公司為了使員工利益與公司效益相結合所發行的,由公司內部員工購買的股票。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在婚內持有員工股,如該員工股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分割,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
由于員工股的特殊性,只能在公司內部進行轉讓,因此一方不能直接向另一非公司員工的配偶分割員工股,要么給予另一方其他經濟補償,要么把員工股轉讓給公司內部有認購權的員工,再以轉讓的價金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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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3條
9.離婚時,股票如何分割?
股票的分割有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持有股票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這也是最為便捷的方式。
第二、變賣股票后,以其賣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由于股票的價值不是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因此,在作為一種財產分割時,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因此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進行分割。
第三、夫妻雙方可通過托管證券公司或直接向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辦理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
因繼承、離婚涉及證券持有人變更的,申請辦理過戶登記時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①過戶登記申請;
②證券權屬證明文件;
③過入方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過入方身份證明文件;
④過出方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如有),涉及離婚情形的,過出方還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
⑤按國家有關規定,過出方因限售股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申請人需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復印件。
【法條鏈接】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于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的通知》
10.離婚時,股票期權如何分割?
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一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權,是公司作為一種激勵機制而賦予員工有條件的購買本企業股票的資格,并非具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性權益。該期權要轉化為可實際取得財產權益的股票,必須以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的積累為前提條件。
實踐中,股票期權的分割常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即該股票期權仍屬于該公司員工所有,同時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折價補償。
(1)在婚姻存續期間,部分股票期權可行使權利并獲得財產權益,即使在離婚后一方才行使股票期權,但因無法改變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行使部分期權并獲得實際財產權益的事實,因此該部分股票財產權益,屬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股票期權即使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也會考慮股票期權的貢獻、來源、取得條件等因素,以及考慮夫妻對家庭貢獻大小,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依法分割。但夫妻雙方能對分割比例達成一致的除外。
(2)離婚時股票期權的分割必須是該期權已行使權利或者可行使權利的部分。對于未行使權利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待實際行使權利后,配偶才可主張分割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但需提供已經行使權利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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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第1項: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第1087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主要包括:①一方婚前依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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