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因醫療工作作風提起訴訟的案件占很大比例。當事人在法庭陳述或訴訟中,對醫療作風的反映很強烈,真正對治療本身提出的意見不多。
二、醫院在醫療中往往未能盡到告知的義務,導致醫療糾紛。在這方面主要有以下幾點:1、醫生不履行告知義務。醫療過程中,患者不清楚醫生的治療方案、做法、目的。2、醫護人員在治療過程中,使用了過于簡單和專業化的語言,令患者不知所云。3、不完全履行告知義務,主要體現在不將某些藥物或治療方法中確實存在但又概率極低的副作用告知患者或其家屬。
三、患者對醫院侵犯隱私權反映較多。比如對身體的檢查或治療,特別是對特殊部位的檢查或治療,應盡量選擇同性醫生進行,至少應在與檢查不相關人員視線外進行,無關人員應回避。
四、醫療事故鑒定程序有待完善。在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中,鑒定委員處在很重要的地位,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院有無差錯、過錯等問題。但現在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存在不少缺陷。如不查封病歷,開鑒定會時沒有固定程序,被詢問的證人不回避,不告知患者鑒定委員的身份。
對于如何解決醫療糾紛問題,作為醫院要從完善規章制度、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盡職盡責,努力避免或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作為患者也應該尊重科學,認識到疾病規律和它的復雜性。同時必須看到現代醫學對許多疾病目前還缺乏有效的治療方法。許多檢查治療手段是有風險的,如心肌穿刺、麻醉等,實施中難免會出現某些意外。有資料顯示,國內外一致承認醫療確診率僅為70%,各種急癥的搶救成功率也只在75%左右。當我們面對醫學科學的有限與無奈,就需要醫患雙方共同承擔醫療風險,如果人為地將社會需求與醫療技術發展水平的供求矛盾轉嫁給醫院是不公平的。筆者認為,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一、醫院應加強管理,切實改進醫療作風。醫院應當看到,一般患者并不具備專業醫療知識,也不會用專門醫療用語表達,與平常人群相比較更敏感,更需要醫生去耐心地了解、告知。同樣一件事,說法不同達到的效果就不同。要多從患者的角度考慮,從患者的切身利益作解釋,這樣才能使患者樂意接受醫生的建議。在醫患關系中,醫生作為具備專業知識的一方,負有的責任更重大,必須注意醫療作風,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二、保障患者知情權。患者具有知情權,包括對醫療過程的知情權,了解病情和治療手段等。醫院應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病人其致病原因、醫療目的和作法。這樣做可以減少醫患間的誤解,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
三、采取措施保護患者的隱私權。例如,注意在為患者做檢查或治療時關閉檢查室門或用屏風遮擋。有些醫院認為實習學生成為醫生必須有臨床經驗,這只是一種醫學上的看法,醫院最好事先求得患者的同意后,才能由實習學生進行檢查或治療,否則仍是侵犯患者尊嚴和隱私權的行為。
四、嚴格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在現有體制許可的情況下,對鑒定機構的設置予以改革,目的在于建立獨立于醫政管理部門、各級醫療機構的鑒定機關。同時,還應制定包括醫療事故鑒定委員回避制度等在內的有關工作制度,以確保鑒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五、解決醫患糾紛的制度需要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目前在德國有關醫療糾紛的民事責任主要由民法典規定,但由于近年來全民健康保險的實施,醫師醫療過失責任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保險法典中也有體現。醫療糾紛訴訟在德國發生較少,因為大部分都由中立的醫事糾紛調解機構調解解決。這些做法值得我國借鑒。
監獄醫療糾紛的特點頻發性。據統計,社會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以每年10%~20%的速度遞增。據統計,全國有76.3%的醫院出現過病犯及家屬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的現象;63.1%醫院發生過因病犯對治療結果不滿意,圍攻威脅院長的情況;70.67%...
解決代理商合同糾紛,通常有幾種辦法,包括雙方協商、找工商行政部門調解、向仲裁委員會發起仲裁及提請民事訴訟等。具體如下所述: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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