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A公司與B公司于2014年某月某日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應機器設備,A公司依約向B公司履行了交貨義務。2015年3月,B公司就部分剩余貨款委托甲代為支付,同時B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說明》一份,上面載明剩余貨款20000元委托甲代為支付,甲在該書面說明上簽字予以了確認,B公司遂將該付款說明送達至A公司。A公司在向B公司就剩余貨款問題多次催要無果的情形下,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B公司經營不善,公司只??諝?,A公司遂起訴甲,認為合同中B公司的付款義務已經轉移給甲,甲應支付給A公司。甲答辯稱,1。買賣合同不是與我簽的;2。我只是接受B公司的委托向原告A公司付款,期間也是B公司將款項轉賬給我后,我再付給A公司。3。《委托付款說明》也不是債務的轉移,不是免除了B公司的債務。
案例評析:本案爭議的實質上是關于原告A公司提交的《委托付款說明》的性質問題,具體而言是否構成債務轉移的問題,即涉案合同貨款的支付義務是否已變更為由被告甲個人承擔的問題。
本案中,依據原告提供的購銷合同、技術協議、售后服務單等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原告A公司與B公司構成合法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2015年3月B公司作出的委托付款說明,原告認為該說明應當視為B公司涉案合同貨款支付義務已經轉移給被告甲,原告表示同意,已經構成債務轉移,現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甲支付涉案合同貨款。經審理認為,合同債務轉移的意思表示應當明確且合乎法定的要求。本案中的《委托付款說明》,其僅僅可以證明B公司委托甲代為向原告支付涉案合同貨款的事實,被告甲只是接受其委托,收到其貨款后代為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但并不能視為被告甲已替代B公司成為合同貨款債務的承擔責任主體。與此同時,該《委托付款說明》也無法證明已經免除了B公司自身的付款義務。本案中,整個委托付款說明的內容并無債務轉移的任何約定,原告也無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故該說明并不能產生債務轉移的法律效力。
綜上,委托付款與債務轉移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法律上差異很大。債務轉移是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該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承擔起債務人的義務,債務轉移的約定必須明確,并且依法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方可。委托付款只是第三人按照約定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最大的區別是這一代為履行債務的行為并不產生其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也不能產生免除債務人的義務的法律后果。
債務轉移與委托付款兩者間的區別。
其一、從兩者定義上看。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權人方,向其債務人開具付款委托書,委托債務人向該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方(該第三方一般為債權人的債權人)支付款項。該付款委托書由債權人徑直交給債務人,或先交給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委托書出示給債務人,然后債務人把款項支付給第三方。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委托甲方付款給丙方即屬此種情況。
其二、從實現方式上看。債務轉移必須以合同的方式進行,三方還必須就債務轉移達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否則不發生轉移效果。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4條明確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而當事人采取委托付款的情形下,由于是債權人委托其債務人代為向第三方支付款項,原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方不發生改變,第三方與債務人之間沒有產生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委托付款與債務轉移兩者在實現方式上有所不同,債務轉移較之委托付款的實現方式上更為嚴格。
其三、從法律后果上看。在債務轉移中,出讓方(原債權人)退出了原合同關系,由作為第三方的受讓方代替其債權人地位。這樣一來,第三方與原債務人之間形成了新的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原債務人違約,則第三方可直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委托付款的法律后果是在當事人采取委托付款的情形下,債權人委托其債務人代為向第三方支付款項,原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方并沒有發生改變,第三方與債務人之間并沒有產生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委托付款方式中,如果債務人違約未向第三方支付款項,則第三方仍應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而不宜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債務轉移是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該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承擔起債務人的義務,債務轉移的約定必須明確,并且依法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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