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上承諾的定義是什么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
相關知識:承諾生效的條件
(一)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由于要約原則上是向特定人發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約的特定人即受要約人才有權作出承諾,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無資格向要約人作出承諾。同時,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如果向要約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諾,則只能視為對他人發出要約,不能產生承諾效力。
(二)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只有到達要約人時才能生效,而到達也必須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合同法》第23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的期限通常都是在要約人發出的要約中規定的,如果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當在規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在沒有規定期限時,如果要約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人應當即時作出承諾,如果要約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并到達要約人。
(三)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必須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約的全部內容與要約人訂立合同。也就是說,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其同意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才構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從而使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意味著承諾不得限制、擴張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換言之,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修改。但是,如果承諾并未更改要約的實質性內容,而只是對一些細節問題的修改,要約人也未表示反對,則承諾仍然有效。
(四)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這就是說,受要約人必須將承諾的內容通知要約人,但受要約人應采取何種通知方式,應根據要約的要求確定。如果要約規定承諾必須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則承諾無效,那么承諾人作出承諾時,必須符合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方式,在此情況下,承諾的方式成為承諾生效的特殊要件。例如要約要求承諾應以發電報的方式作出,則不應采取郵寄的方式。如果要約沒有特別規定承諾的方式,則不能將承諾的方式作為有效承諾的特殊要件。
因此,一旦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條件就意味著承諾成立,但是能不能生效就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本文也為大家介紹了承諾必須具備法律生效條件,從這幾個方面就能有清楚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專業律師。
承諾生效的原則是什么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意味著,非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的意民表示并非承諾,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承諾的內容是同意要約,它強調承諾的內容與要約的內容應當一致。承諾實質性變更要約的,為新要約。我國合同法對承諾與要約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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