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虛假招標
虛假招標是以明招暗定(即內定中標人)的方式,實施形式上“合法”、內容違法的招標行為,包括“權錢交易”、“關系交易”、“領導(行政)指令交易”、控制評標(評委人選、評分標準、評審過程、實施差別待遇)、以某投標人先期進場實施準備工作為由誘導評分及排序優先等情形。
1.2規避招標
規避招標就是不招標,包括按法律規定必須采取招標方式確立合同關系的項目,招標人將其化整為零,分別與多家承包人進行“關系交易”、“權錢交換”;或直接與施工企業單獨談判(議標)締約,或作為某一合同的補充合同與合作對方達成“損公肥私”的默契。因此,規避招標行為直接與腐敗行為緊密聯系,與規避招標對應的違規行為是劃小標段、不當牟利。
1.3細分標段
細分標段是指招標人將相同施工技術、施工方法和手段的項目,不合理地劃分為多個標段,并由多家承包人同時實施的招標行為。同一項目劃分多個標段,無非是吸引更多的投標。表面上看,這種舉動有利于競爭充分,獲得理想(最低)交易價格;深層分析,此類行為隱藏有利用眾多賣方的不當競爭,從中獲得更豐厚的不當利益,或將腐敗所得化整為零,即所謂“多一份關系多一份情,多一個承包人多一份禮”。
標段劃分過細的惡果,必然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根據資料和文獻統計分析:國內招標項目,每個投標人的投標費用開支約占標的價格的0.1%~2%;國際招標項目,每個國外投標人的投標費用開支約占標的價格2%~6%。比較理想的情況,通過競爭招標選擇承包人,能使業主節約項目投資約占概算額的1%~3%。按以上分析,如果有10家投標人同時搶一個標,那么10家投標人開支的費用總和將超過項目完工后節資的總額。這種招投標的效果,極大地抵消招標理應發揮的正面作用。
1.4招標歧視或限制投標
招標歧視是指招標人有意限制或排斥本行業、本地方以外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施工企業參與投標的行為,其實質就是行業壟斷、地方保護,形成市場獨占。
招標歧視和限制投標,阻礙著市場開放和全國統一市場格局的形成,為維持壟斷、保護落后、擴大行政權力干預、鞏固腐敗得利提供了手段和途徑。
1.5評標隨意、決標不公
評標隨意是指招標人未嚴格按照評標程序或事先未制定公平一律的評標標準,草率敷衍評標的招標行為。
評標隨意包括簡化評標程序,有目的地邀請中庸水平的評標專家和組建受其控制的評標委員會;隨意變更評標原則或評分標準;限制或不能保證公正評標所需的合理時間(如一些標底達數億人民幣的高難施工項目,招標人為縮短評標時間、節省評標費用,僅l~2天就草草完成評標和授標)。
由于隨意評標(無論是否出于惡意),可能將最合適的承包人排除在中標之外,因此導致決標不公。
1.6單純追求低報價
追求最低報價是指招標人以最低報價作為評標、授標的唯一標準的招標行為。
根據慣例,招標人通常應將標授予標價最低或評標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但是標價不等于投標人的報價,標價是綜合資信、履約能力、實施手段、風險大小后測算的價格,更切近(反映)竣工價格。在評標中,對商務尤其是報價的評分比較容易建立打分標準,評委打分的靈活性不大,但對技術的評審打分都存在較大的靈活性。因此,應將技術部分評分的評審及規則作為評標與賦分的重點,形成技術分總分比商務分高才合理。投標報價,僅代表簽訂合同時的協議價格,不是合同最終支付價格,招標人盲目追求最低報價,無非是以暫定的價格掩蓋將至的風險,同時把最優秀的承包人拒之門外。
1.7隨意變更標的內容
隨意變更標的內容是指招標人擅自(或迫使中標人接受)改變項目組成或技術標準的招標行為。隨意變更包括授標與投標的標段劃分不一致;授標后強行指定分包以切割中標人通過競爭所獲利益。
由于投標為要約,授標為承諾。根據法律,承諾方(受要約人)無權實質修改要約內容。否則,構成嚴重違法。實踐中,招標人擅自變更招標項目組成的事例屢見不鮮,有些堂而皇之地將“招標人保留調整項目組成的權力”的約定寫入“投標須知”中,此類約定明顯非法。
按照國際慣例,招標人有權事先指定分包,但應明確具體的分包項目及內容,此階段投標人必須無條件接受。在中標后或施工過程中指定分包,只能有條件指定,并應與承包人事先達成協議,否則,承包人有權拒絕這種指定。締約后指定分包,將導致承包人合同利益減少,如果業主強行指定,理應承擔協調關系及補償損失的責任。
變更分一般性補充修改和實質性改變,有關實質變更,合同法已有明確規定,不再贅述。任何實質變更,都必須事先協商并達成新的協議。
1.8擅自轉讓或分包
擅自轉讓、分包是指招(中)標人違法(或未經與對方協商一致)單方面轉讓合同項下利益或義務的行為。
轉讓,意味著合同主體關系發生變更,將破壞當事人雙方業已建立的一種信賴關系和利益,增大合同履行的風險。分包是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即部分讓與。一般情況下,純金錢債權、債務關系,從鼓勵交易、促進履行、方便結算、提高效率、加快流轉、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考慮,在不違法和違背對方意志前提下允許轉讓或部分轉讓。對于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法律禁止轉讓,并限制關鍵項目分包和分包工作再分包。
此處討論的轉讓或分包,主要指授標、中標時(履行合同前)的違規行為,適用于《招標投標法》的調整范圍。發生在招投標過程中的擅自轉讓、分包,僅指招標文件或投標文件未事先約定的轉讓、分包,這是一種純粹轉嫁風險的投機行為。
1.9串通投標、圍標、賄標
串通投標是指招標人與某一投標人或某幾個投標人之間,以不正當的手段、策略,合謀達到預定中標人的行為。
圍標是指部分投標人事先達成以不同的報價策略共同圍搶招標項目的協議,待其中某投標人中標后實現利益均沾的投標行為。
賄標是指投標人直接賄賂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或以巨額回扣誘惑,通過權錢交易的手段實現中標目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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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邀請; (2)投標人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3)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4)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編制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 (5)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圖紙等; (6)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