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居之后的男方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現行《婚姻法》未對夫妻分居期間的婚姻當事人各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作出規定,但根據《婚姻法》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間各方所得歸夫妻共有。這個規定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則,夫妻關系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統一,在夫妻關系中,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是對等的。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義務,如將分居前的權利認定為夫妻共有,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相違背。
也就是說分居之后男方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分居期間財產分割
對于分居期間的財產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于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分居后丈夫的債務妻子要還嗎
丈夫對外的個人債務,應當有其個人償還。如果債務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就屬于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規定中“以個人名義所欠債務”實際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在本質上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分居之后的男方財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是自己的另一半在分居期間有轉移財產、隱瞞財產的行為,當事人可以為自己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分居之后的男方財產、共同財產分配上產生爭議的時候,你可以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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