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貪污受賄死刑緩刑可以假釋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貪污受賄被判處死緩后,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什么情況下可以假釋
根據刑法典的上述規定,假釋的適用必須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1、對象條件
假釋只能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由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適用假釋。所謂“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實際執行10年以上。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那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此外,為了使適用假釋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典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結實,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3、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才可以假釋。這是對犯罪分子適用假釋的實質性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所謂“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不致于重新犯罪,能夠遵守刑法典第84條規定的行為規范,不會發生刑法典第86條所規定的嚴重違反有關假釋監管規定之情形。
4、限制條件
犯罪分子必須不是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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