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8月19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受賄一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國強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劉國強利用擔任遼寧省副省長、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和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247億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國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國強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10萬元≤罰金≤50萬元)
1、數額較大:3萬元≤數額<20萬元
2、其他較重情節:1萬元≤數額<3萬元
情節如下: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同“貪污”(二)至(六)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萬元≤罰金≤犯罪數額二倍)或者沒收財產
1、數額巨大20萬元≤數額<300萬元
2、其他嚴重情節10萬元≤數額<20萬元,情況同上(一)至(四)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50萬元≤罰金≤犯罪數額二倍)或者沒收財產
1、數額特別巨大300萬元≤數額
2、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50萬元≤數額<300萬元,情況同(一)至(四)
四、死刑
300萬元≤數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五、死緩
符合死刑條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
六、終身監禁
符合死刑條件,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注:
1.多次(貪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數額。
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
3.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認定。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也就是參照貪污罪處罰。且索賄的從重處罰。
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關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情節的的認定:
受賄數額3萬~20萬,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受賄數額在1萬~3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七)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八)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300萬,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10萬~20萬,具有以上八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300萬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150萬到300萬的,具有以上八種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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