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糾紛原始證據如何保存
一般來說,患者需要保存的證據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門診病歷、報告單和就診收據等。另一部分證據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資料,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為了避免院方在出現糾紛后,銷毀、涂改或添加內容,患者要及時要求對相關病歷等資料進行復印和封存。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簽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資料遭到破壞。如果糾紛涉及到輸液過敏、藥品變質、輸液過快、輸液瓶內異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現場實物,并對治療的過程做一份書面的記錄。
證明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是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的事實十分清楚,具有一般醫學科學知識的人都可以確信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二是進行鑒定,由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來證明醫療機構具有過錯。由于舉證責任在患者,患者就有申請鑒定的義務,患者原則上要墊付第一次鑒定費用。如果患者不申請鑒定,有可能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醫療機構對第一次鑒定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的,依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申請重新鑒定的費用應由申請人墊付。從理論上講,在鑒定得不出結論或鑒定無法得出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的,患者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反之,如果鑒定結論能夠證明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的,醫療機構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律聊網小編提醒您,造成不能鑒定的原因很多,有些為患方原因所致,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醫院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確有對醫院不公平的地方。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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